学术咨询服务正当时学报期刊咨询网是专业的学术咨询服务平台!

热点关注: 论文检索页是什么意思 如何证明自己发表的论文见刊了 可以快速见刊的普刊有哪些?
当前位置: 学报期刊咨询网学报论文范文》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规制探讨

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规制探讨

发布时间:2018-09-15 16:00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下面文章主要通过对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以此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希望能为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快速发展提供助力。 关键词:农产品;法律体系;法律规制 近些年来,我国

  下面文章主要通过对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以此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希望能为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快速发展提供助力。

  关键词:农产品;法律体系;法律规制

农产品

  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竞争行为在农产品市场中时有发生,这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此种情况,本文有必要对农产品的流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找出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并从法律规制方面来规范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以此维护民众利益。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现象

  (一)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存在盲目涨价现象

  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非常大,农产品盲目涨价现象普遍存在,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由于农民无法对市场的销售情况及供需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掌握与了解,致使农民在进行农产品种植时,存在盲目种植问题,而盲目种植问题的产生必然会使某种类型的农产品数量过多或较为稀缺,从而难以满足供需平衡,致使许多农产品都因卖不出去而大量浪费掉或根本满足不了人们的生活需求,造成部分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而有些农产品的价格则急剧上涨,这无疑对农产品的流通造成严重阻碍。

  例如,在2009年,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中,大蒜的市场批发平均价格为3.3元每斤,而在2010年后,大蒜的批发价格已经上涨至4.25元每斤,从这就可以看出,2010年的大蒜价格相比于2009年的涨幅增长了200%以上,而农产品的价格急剧增长与大幅下降所产生的流通风险必然会由农民自身承担,从而造成许多农民出现增产不增收现象,这无疑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垄断收购现象

  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整个流程包括生产、收购、运输等各个环节,在农产品的收购环节中,主要是通过收购商与合作社的方式来对农产品进行收购的,虽然国家鼓励农民选择合作社的方式来进行农产品收购,但效果却并不理想。

  这是由于农民的自身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组织水平也较低,再加上农民自身环境的影响而造成信息闭塞等原因,致使农民在选择合作社对农产品进行收购时,经常出现讨价还价现象,而合作社作为一种机构,是不允许讨价还价的,这就对农民的积极性产生了严重影响。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各地存在的合作社数量大约有15万个,而这些合作社中的农户数量加起来只有3400多万户,这些数量还不到全国农户总数量的14%。

  由此可见,农民选择合作社来对农产品进行收购的数量并不多,归根结底的原因在于合作社和某些收购者利用了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信息闭塞等缺点来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或采取独家收购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垄断收购,而这便造成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大量的垄断现象,而垄断必然会造成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甚至出现恶意囤积行为,这不仅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也给农民的自身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三)我国农产品流通运输成本较高

  在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中,运输成本较高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是由于我国的农产品主要是依靠公路运输的方式来进行流通的,而农产品的保质期通常较短,长途运输必然会造成部分农产品出现腐烂、变质等问题而无法销售,进而造成运输成本较高。此外我国成品油及公路经营的垄断而产生的高额油价与高额的过路费,都直接使运输成本大幅增长。再加上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区财政收入而采取的限制资源流动措施,也进一步加大了农产品的运输成本。

  (四)农产品流通领域中自主定价与限制竞争行为普遍存在

  当前,农产品流通领域中普遍存在自主定价与限制竞争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部分销售同种农产品的商贩组织起来与管理者共同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以此避免价格竞争行为的出现,并限制或阻止其他商贩进行同种农产品的销售。其二,部分农产品经销商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来排斥其他农产品经销商参与竞争,以此实现对农产品销售的垄断。其三,部分农产品经营者通过贿赂管理者和行政机关的方式来为自身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还有些管理者或行政机关通过索贿行为来限制农产品经营商进行农产品销售。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规制探讨

  (一)农产品流通领域风险预防机制方面缺乏立法

  通过对上述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现象进行分析,之所以造成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大,存在盲目涨价现象,其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在风险预防机制上缺乏立法工作,相比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在风险预防机制建设方面要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特别是在风险预警与风险分担方面的立法工作严重欠缺,这就造成国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宏观调控功能,对农产品流通缺乏宏观指导,致使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盲目发展现象。因此,要想提高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水平,就必须要加强风险预防机制方面的立法工作,增强国家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功能。

  (二)行政垄断行为普遍存在,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落实

  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运输成本过高问题,其从本质上反映了我国存在大量行政垄断现象,成品油与公路经营权的垄断都或多或少的对行政垄断现象进行了体现,致使成品油的价格与过路费大量增长,而这些增长的费用势必会施加到的农民当中,进而使农产品在流通运输过程中的运输成本大大增加。如今,对行政垄断现象的消除已经成为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的必要手段。

  不过,由于我国自古以来都一直存在垄断现象,这也使垄断现象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垄断现象的解决仍旧任重而道远。从法律规制角度来看,虽然我国建立了《反垄断法》,但该法执行起来仍旧存在很大困难,此外,在该法的内容上也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例如《反垄断法》中的第七条规定就没有对关系到国家安全与经济命脉的行业进行明确界定,进而造成行政垄断行为有机可趁。虽然该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进而造成执法混乱、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体系仍旧有待完善

  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农业法与价格法是调整农产品价格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在价格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权利及限制,但却并没有对定价幅度予以明确规定,进而造成经营者在自主定价时过于离谱,使农产品的价格急剧增长,而这明确不利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体的实施法律来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指导,以此完善我国在农产品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这样才能使农产品在价格方面能够实现规范化调整,从而使农产品流通领域得到良好发展。

  三、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规制的相关改进措施

  (一)强化风险预防机制立法建设

  我国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规制方面相比其他发达国家仍旧存在较大差距,其他发达国家在风险预防机制立法上要更为完善,美国在风险预防机制立法上颁布了农产品保险制度,从而在立法上极大程度的保障了农产品的正常流通。日本则在风险预防机制上相继出台了《农作物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牲畜保险法》,这也使日本的农产品流通领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实现了对农产品流通风险的分担。

  而我国也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在风险预防机制立法中的经验来强化自身立法建设,在农产品种植及市场信息方面,应通过政策上的立法来进行引导与调控,并对农民在农作物种植上提供必要指导,强化信息传导机制,出台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风险预防保险法律法规,以此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分担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同时,各地政府还应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来推出农业保险业务,以此降低农产品流通风险。

  (二)制定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政垄断规则

  我国应制定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政垄断规则,以此确保行政垄断行为能够具备规范性,需要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范与责权明确,才能使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法》的理论完善,对概括性条款进行适当增加来规范垄断行为的滋生,并将全部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当中,以此实现对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通过确立反垄断法中的层级关系来构建健全化、系统化的行政垄断法律体系,明确《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及其责任与权利,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并由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共同配合来对行政垄断规则进行规范。

  (三)强化农产品价格竞争立法工作

  我国应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的价格竞争立法工作,通过对价格法中的内容进行必要补充与细化来实现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整指导。此外,还要对自主定价的限度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在定价竞争行为规范工作中,应明确价格竞争行为的执法单位,避免执法出现混乱,提高市场管理规范性,并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在农产品价格竞争规范方面的优势与经验,来提高管理水平,以此不断完善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

  (四)规范农产品批发流通市场

  在农产品批发流通市场方面,也应通过法律规制手段来进行规范,应通过对以往在农产品批发流通市场中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与吸取,来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税收、准入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市场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进行规定,大力推进市场实现股份制改革,切断工商管理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利益链条,通过企业制度来建立先进的管理模式。

  (五)明确农产品流通领域各个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我国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应加强《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论建设,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各个主体的职责与义务进行明确,加强行政机关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受制主体能够对法律法规及市场竞争行为进行正确认知,以此确保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中能够得以良好流通。

  四、结语

  总而言之,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更关乎民众的自身利益,只有找出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法律漏洞,并通过立法工作来进行完善与弥补,才能推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规范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不合理行为,维护民众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肖艳丽,冯中朝.农产品流通中公平与效率的国际经验借鉴[J].经济体制改革,2012(05):152-156.

  [2]罗必良,王玉蓉,王京安.农产品流通组织制度的效率决定:一个分析框架[J].农业经济问题,2000(08):26-31.

  [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流通产业课题组,宋则,依绍华.我国流通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2):18-21.

  [4]依绍华.流通体制改革战略思路与对策研究[J].财贸经济,2013(05):71-75+46.

  相关范文阅读:工程师职称论文期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人们都关注的,国家也针对此制定了一些政策。我国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本文就是一篇工程师职称论文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xuebaoqk.com/xblw/3731.html

《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规制探讨》

学报期刊咨询网

专业提供学报论文发表咨询平台

学术咨询正当时

百度十下,不如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