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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论文发表网络反腐中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适度边界

发布时间:2016-05-17 16:17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互联网正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它的触角已经伸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改变着传统的反腐格局。本文主要针对网络反腐中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适度边界进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 学报论文发表 范文。 摘要:网络反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互联网正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它的触角已经伸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改变着传统的反腐格局。本文主要针对网络反腐中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适度边界进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学报论文发表范文。
  摘要: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反腐倡廉的新方式,它一方面强化了对政府官员个人权力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侵犯政府官员民事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法律风险。在网络反腐中,保护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而且有利于化解隐私权与知情权及监督权的冲突。但基于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其隐私权保护应定位于公共利益除外标准,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关键词:网络反腐,政府官员,隐私权,公共利益,权利限制

  在反腐领域,利用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方式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新渠道正在形成,它以匿名性、便捷性、互动性、开放性、低成本等优势逐渐成为信息技术时代公民参与度最高的反腐形式,且成效显著。然而,网络反腐也产生了一系列“逆效应”,比如侵犯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如何消除这些“逆效应”,推动网络反腐的法治化和常态化,这是法治反腐的重要课题[1]。本文拟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解读为起点,阐明网络反腐中保护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探析在网络反腐中保护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定位标准和基本原则,最后审慎划定保护的具体范围。

学报论文发表

  一、信息时代背景下的网络反腐生态

  (一)网络反腐逐渐升温

  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人们曾幻想着足不出户而晓天下,除了读万卷书还得行万里路方能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而如今信息网络互联的高速发展已将此幻想变为了现实。随着信息网络互联时代的到来,人们对网络的利用乃至依赖与日俱增。网络带给人类的益处可谓数不胜数,然而每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总会伴随着种种副产品乃至副作用,好处与坏处只有一线之隔,在没有具体规范的情况下,人们心所向与身所行的过程中往往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跨越了利的边界线必然走入弊的泥潭。

  信息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网民身份隐蔽性强,使得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得以改变,网络环境下的反腐也因此呈现出不一样的生态。早在2008年,民间网络反腐便已开始引起轰动,微博大V等人士在网络上实名举报贪腐事件逐步盛行。2009年,不仅是民间网络反腐热,官方机构也开始通过开通相关举报网站的方式介入进来,例如,中纪委开通12388举报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12309举报网站,从而拓宽了反腐渠道,加大了网络反腐力度。2013年,“表叔”杨达才、“房叔”蔡彬这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更是让网络反腐得到社会的认可。2014年,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网络反腐进入官方主导时代,由传统的“网络爆料――纪委介入”的状态转向“纪委公布――舆论热议”的模式。根据中国传媒大学互联网信息研究院统计,2014年发生的4 783个网络舆论热点话题中有70多个网络舆论热点首曝渠道是源于中纪委官网,当年由网络举报而揭露的腐败案件有51件,由此可见,在网络反腐渠道上官方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2015年,官方网络反腐更是全方位“加码”,中纪委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集中公布各地纪委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开通匿名举报方式,让公众参与反腐更具便捷性和时效性。

  (二)网络反腐升温的隐患逐步凸显

  网络反腐让更多新形式的反腐途径得以发展,网络的快捷性和高效性使得反腐效率得以提升,网络的隐蔽性便于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由此网络反腐成为反腐工作的新战场。

  随着网络反腐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如何平衡公民监督权和政府官员隐私权成为了网络反腐的难点[2],公民表达途径的扩展与官方反腐力度的加大如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极可能致使官员隐私权受到侵犯。网络上言论的非理性、盲从性以及虚假性,使得网络反腐过程中信息传播不真实、网民热情过于肆虐、官员隐私权频受侵害的情形凸显了出来。据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提供的《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显示,在搜集到的24起影响较大的利用微博这种网络传播形式开展的反腐案件中,误传的有9个,也就是将近四成出现了错误。同样,更多进入公众视野的是,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人肉搜索为典型的曝光方式更是让政府官员的隐私受到严重威胁,给政府官员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2008年的“天价烟局长”事件、2010年的“香艳日记”事件以及2012年的“涪陵公务员不雅照”事件等,都是这一威胁的真实反映。因此,在当前网络反腐生态下,如何使网络反腐远离步入“弊”的泥潭,在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成为了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政府官员隐私权的界定

  (一)政府官员的内涵

  腐败指政府官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正当引起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由前述可见,网络反腐的对象实际直指的是政府官员这一特殊的群体。政府官员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其称谓不一,在一些著述中被称为“政治公众人物”、“领导干部”、“权力型公众人物”等。有的学者将政府官员界定为“公共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3],有的认为政府官员是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任命和罢免的干部。一般说来,政府官员是指经过国家任命、委任或聘任的国家权力党派机关、国家及地方的行政机关、军队、国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政府官员掌握着国家权力,其个人财产、私生活与住宅等隐私权益可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一般民众应有所区别。

  (二)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之权利有着百余年历史,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他们在1890年撰文指出,现代文明的发展使人的精神领域更易受到他人的侵害,基于此,法律应保护“私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4]。当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认同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高度重视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隐私权的人权法渊源之一,其通过立法保护个人私生活、通信和住宅不受侵害。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第17条规定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私人空间的安宁及自由和不得非法攻击他人的名誉及荣誉,相较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设定了“非法侵害”这一前提。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权法》(Privacy Act of 1974),该法详细规定了政府机构应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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