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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禁乐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8 16:11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内容提要】 清代禁乐从清初承袭旧制,历经康熙、雍正两朝逐步完善与深化,至乾隆朝臻于完备。 清代禁乐制度发展经历了伦理之禁到礼制之禁、法制之禁的发展演变。 清代禁乐涉及丧礼禁乐、斋戒禁乐、灾难禁乐、禁止乐人与乐曲、谱本与剧目等多个方面。 虽然灾难禁乐、

  【内容提要】 清代禁乐从清初承袭旧制,历经康熙、雍正两朝逐步完善与深化,至乾隆朝臻于完备‍‌‍‍‌‍‌‍‍‍‌‍‍‌‍‍‍‌‍‍‌‍‍‍‌‍‍‍‍‌‍‌‍‌‍‌‍‍‌‍‍‍‍‍‍‍‍‍‌‍‍‌‍‍‌‍‌‍‌‍。 清代禁乐制度发展经历了伦理之禁到礼制之禁、法制之禁的发展演变‍‌‍‍‌‍‌‍‍‍‌‍‍‌‍‍‍‌‍‍‌‍‍‍‌‍‍‍‍‌‍‌‍‌‍‌‍‍‌‍‍‍‍‍‍‍‍‍‌‍‍‌‍‍‌‍‌‍‌‍。 清代禁乐涉及丧礼禁乐、斋戒禁乐、灾难禁乐、禁止乐人与乐曲、谱本与剧目等多个方面‍‌‍‍‌‍‌‍‍‍‌‍‍‌‍‍‍‌‍‍‌‍‍‍‌‍‍‍‍‌‍‌‍‌‍‌‍‍‌‍‍‍‍‍‍‍‍‍‌‍‍‌‍‍‌‍‌‍‌‍。 虽然灾难禁乐、行刑禁乐具有现实关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皇帝出于伦理道德层面的自律与警醒,但清廷频繁持续地通过诏令谕旨、奏议疏文等方式禁乐,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社会,彰显皇权至上,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实现国家有效治理。

  【关键词】 清代; 禁乐制度; 禁乐类型; 禁乐动因

清代历史论文

  我国古代禁乐历史久远,《尚书正义》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 ”[1]这是文献所见关于禁乐最早的记载,反映了上古时期的丧事禁乐,也是后世三年服丧制度的历史源头。 《礼记正义》载:“邻有丧,舂不相; 里有殡,不巷歌。 适墓不歌,哭日不歌。 ”[2]丧主哀,乐主乐(lè),所谓“以丧礼,哀死亡”“乐者,乐也”。 因此,丧事禁乐具有人情层面的道德意义与伦理意义。 虽然丧事禁乐是我国古代禁乐制度、禁乐传统、禁乐观念产生的初始动因,并一直是禁乐制度、礼乐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但从周代开始,禁乐已不限于丧事,开始拓展至自然、文化、社会诸方面。 如《周礼注疏》载:“凡日月食,四镇五岳崩,大傀异灾,诸侯薨,令去乐。 ……大札、大凶、大灾、大臣死,凡国之大忧,令弛县。 ”[3]周代礼乐制度规定凡遇日月食、自然灾害,驰悬禁乐。 春秋时期,孔子将禁乐提升至国家治理高度。 颜渊问为邦,孔子答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人。 郑声淫,人殆。 ”[4]孔子“郑声淫、放郑声”思想影响广泛且深远,是中国古代禁乐制度除丧事凶礼禁乐外,一切禁乐事象及其动因的渊薮。 唐宋以降,禁乐开始进入国家律令条文。 《唐律疏议》《元典章》“刑部”载有多条禁搬演词话、禁迎神赛事律令。 明代禁乐活动与范围进一步扩大,如禁曲本、禁声腔、禁观戏等,禁乐主体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官员,禁乐方式从国家制度到乡规民约,禁乐性质从社会治理到禁锢思想,禁乐制度呈现立体化、全面化与政治化。 如嘉靖十四年(1535)广东御史戴璟颁《正风俗条约》:“访得潮俗多以乡音搬演戏文,挑动男女淫心,故一夜而奔者不下数女。 富家大族恬不为耻,且又蓄养戏子,致生他丑。 此俗诚为鄙俚,伤化实甚。 ……今后凡蓄养戏子者,悉令逐出外居。 其各乡搬演淫戏者,许各乡邻里首官惩治,仍将戏子各问以应得罪名; 外方者递回原籍; 本土者发令归农。 ”[5]

  由上可知,清代以前我国古代禁乐制度经历了从伦理走向政治,从道德走向法律,从自觉走向强制,即经历了从不合伦理之禁到不合礼制、不合法制之禁的发展演变。 当禁乐被写入国家刑法律例,成为法律条文,具有法律效力,禁乐便随之成为国家禁锢社会思想、规约社会行为、统一社会观念的重要方式,也成为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举措。

  一、清代禁乐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顺治元年(1644),顺治帝领军入关,定都北京,清代开始正式建立全国政权。 清代虽然以满族执政中原,但基于政治统治的考量,自皇太极始便极力推崇汉制,遵循中原王朝礼制,沿用禁乐制度。 天聪六年(1632),皇太极批阅奏折,曰:“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 ”[6]崇德六年(1641),皇太极又曰:“朕爰仿古制,不分内外,视为一体。 ”[7]由前文可知,我国古代禁乐制度经历了从伦理到政治的发展变化,虽然这是从整个禁乐制度发展历史而言,但实际上历代王朝禁乐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均如此。 换言之,禁乐制度发展与礼乐制度、律法制度密切相关,是禁之以礼、禁之以法的关系。

  清初国家礼乐制度“制阙未详”[8],禁乐多限于丧礼规定,主要面向宫廷,如天聪元年(1627)元旦,因太祖崩“俱彻乐停燕”[9]、崇德七年(1642)定“忌辰不作乐”[10]、顺治元年(1644)定“祭太庙遇斋期不作导迎乐”[11]。 顺治朝末,丧礼禁乐开始从宫廷扩展至地方与民间,并详细制定服丧制度。 凡国丧,百官与军民等人均依制遵循居丧禁乐。 如顺治十八年(1661),世祖皇帝崩,定:“王以下文武官员不作乐、不嫁娶,凡百日。 在京军民人等不作乐,凡百日。 直省军民人等及妻不作乐,凡百日。 ”[12]可以说,清初禁乐制度是伴随着清代礼乐制度、丧礼制度发展逐渐形成的,禁乐是因用乐不合乎丧礼精神,不合乎礼制规定,其具有伦理性质。

  自康熙朝始,国家礼乐制度逐渐修订完备,康熙、雍正两朝会典的纂修,标志着清代礼乐制度已趋于完善,禁乐对象更加多样,规定更加细化,禁乐类型与范围开始扩展到表演场所、乐人群体、音乐曲目、剧目体裁等诸多方面,如康熙朝“禁捏造俚歌”,《定例成案合钞》载:“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鄙俚喋亵,刊刻流传,沿街唱和者,内外各地方官查拿。 ”[13]禁演圣贤之事,《清稗类钞》载:“优人演剧,每多亵渎圣贤。 康熙初,圣祖颁诏,禁止装孔子及诸贤。 至雍正丁未,世宗则并禁演关羽,从宣化总兵李如柏请也。 ”[14]雍正朝“禁丧殡演戏”,《东华录》载:“严禁兵民等,出殡时前列诸戏,及前一日,聚集亲友,设筵演戏。 ”[15]禁八旗官员遨游歌场戏馆,《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载:“雍正二年(1724)四月初五日,奉上谕,朕以八旗满洲等生计,时于怀,叠沛恩施,其纵肆奢靡,饮酒赌博于歌场戏馆,以觅醉饱等事,屡经降旨训诫,即诸臣条奏,所请应行禁止之处,亦已施行,令其禁止。 ”[16]由此,康熙、雍正时期,禁乐开始从伦理走向政治,禁乐性质发生了变化。 禁乐改变了其“因不合伦理、不合礼制而禁乐”的初始之义,它是国家动用政治权力禁锢思想、匡正风俗、治理社会的举措,彰显了国家政治话语权力性质。

  至乾隆朝,随着《大清通礼》《大清会典则例》等礼典志书的纂修,礼乐制度趋于定型,国家法律趋于完备; 再加上“文字狱”在乾隆朝愈演愈烈,诸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禁乐更加广泛,惩戒更加严厉‍‌‍‍‌‍‌‍‍‍‌‍‍‌‍‍‍‌‍‍‌‍‍‍‌‍‍‍‍‌‍‌‍‌‍‌‍‍‌‍‍‍‍‍‍‍‍‍‌‍‍‌‍‍‌‍‌‍‌‍。 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议定:“在京在外,有将秧歌脚、堕民婆、土妓、流娼、女戏、游唱之人,容留在家,有职人员革职,照律治罪,其平时失察窝留此等妇女之该管武职,罚俸六个月。 ”[17]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君臣纂修,至乾隆五年(1740)定制更名的《大清律例》载有多条禁乐律文,如: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18]

  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不行查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 若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19]

  不仅如此,参与禁乐的机构、部门与群体也更加广泛。 中央行政机构涉及礼、吏、刑、兵、工、户六部,地方机构设有专局查禁和政府衙门颁布的各种禁令,还有官方行为之外文人自发禁乐的行为与舆论,逐渐形成上下督责、官私合作的禁戏合力和全面清剿攻略[20]。 至此清代禁乐达到鼎盛。

  由以上可知,清朝禁乐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既是基于对中原王朝礼乐制度的认可与承袭,又是基于禁锢思想、统一文化的意识形态控制,更是基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政治考量。 清代禁乐制度发展经历了伦理之禁到礼制之禁、法制之禁的发展演变。 可以说,清朝禁乐制度逐步全面、深化、严厉的过程,是清朝中央集权统治逐步强化的过程。 禁乐是清朝强化中央集权与政治话语权在音乐领域的体现与举措。

  二、禁乐类型

  我国古代禁乐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禁止用乐行为,即停止用乐、不作乐或乐设而不作,其潜在意义是本该用乐而禁乐,本质是礼制禁乐。 换言之,禁乐并非是禁止某种类型的乐,而是基于与凶丧场合、敬天佑民等活动,以及与国家主流观念及制度相斥事象所实施的禁止用乐行为。 二是禁止音乐事象,即禁止乐人与乐曲、谱本与剧目、音乐体裁与题材、演乐时间与空间、表演者与观乐者等。 其本质是法制禁乐,是国家出于政治考量,通过律法规定实施的禁乐活动。 法制禁乐除律法条文规定外,还有诏令谕旨、奏议疏文、告示定例、乡规民约等形式。 虽然礼制禁乐也有律法惩戒方式,如《大清律例》载:“十恶……若作乐释服从吉,曰不孝。 ”[21]但惩戒方式少且单一。 法制禁乐惩戒方式多样,如革职问罪、枷号鞭笞、刑法苦役等。 清代禁乐制度同样存在以上两层意思而又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禁乐类型。 客观而言,清代禁止用乐事象涉及面广、牵制群体多,是清代禁乐的主要形式。 关于清代禁止音乐事象,学界已有很多研究成果[22],本文不再赘述。 以下着重探讨清代禁止用乐行为。

  清代禁止用乐行为涉及多个方面,《清文献通考》载:“凡遇凶丧典礼,素服彻县。 水旱洁斋,停止作乐。 ”[23]又《清续文献通考》载:“国有大故,无不行彻乐之典,或弛而不悬,或设而不作,一视事故之。 ”[24]总而言之,国家遇重大事故,国有大忧时要禁乐,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丧礼禁乐。 由前文可知,丧礼禁乐是禁乐制度形成的逻辑起点、最初形式与内在动因,并贯穿中国禁乐制度发展历史始终。 有清一代对于丧礼禁乐尤为重视,屡次制定,并严格遵守执行。 《大清会典》在“皇帝崩”“皇太后崩”“皇后崩”“皇太子薨”中均有丧礼禁乐记载。 不仅规定皇族丧礼禁乐,对百官庶民亦有规定,如《清史稿》载:“康熙二十六年(1687),禁居丧演戏饮博。 ……道光二十四年(1844),定民公以下、军民以上居丧二十七月,不宴会作乐,不娶妻纳妾,门户不换旧符。 ”[25]明代国家将朱文公《家礼》从“家礼”上升为“国礼”,《家礼》遂成为国家性质的礼制,用以规范民间丧礼仪式。 《明史》载:“永乐中颁降文公《家礼》,俾天下遵守。 ”[26]朱文公《家礼》明确规定丧礼不用乐,“不得至乱食肉、不得茹荤、不吊丧、不听乐。 凡凶秽之事,皆不得预”[27]。 清代虽未如明代以制度方式颁降《家礼》,规定民间遵守,但民间百姓特别是士大夫家依《家礼》行丧礼已成传统。 如《(顺治)汝阳县志》载:“文公《家礼》,士大夫永遵之,乡里庶民称有无行。 ”[28]《(康熙)开封府志》载:“其殓、殡、葬、之仪,俱遵文公《家礼》,酌量行之,禁作乐糜费。 ”[29]

  除以上丧礼之内的禁乐之外,还存在诸多丧礼之外的禁乐规定。 所谓丧礼之外的禁乐,是指禁乐场合的主体仪式为非丧礼的禁乐。 也就是,当其他用乐之礼适遇丧礼时,服从丧礼规定禁止用乐或乐设而不作。 如:

  1.吉礼禁乐。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30]祭祀吉礼是国家最重要的典礼,用乐是其常态。 清代吉礼有大祀、中祀、小祀(群祀)之分,大祀、中祀用中和韶乐,小祀用庆神欢,《清史稿》载:“中和韶乐,用于坛、庙者。 ”[31]“群祀庆神欢乐。 乾隆七年(1742)定,每岁祭先医于景惠殿,火神庙、显佑宫、关帝庙、都城隍庙、东岳庙、黑龙潭龙神祠、玉泉龙神祠、兴工祭后土、司工之神、迎祭窑神、门神皆用之。 ”[32]若逢国丧期间,国家根据吉礼类别与仪式程序,制定禁乐事宜。 吉礼祭祀仪式繁复,大致可分准备、行礼、礼毕三个阶段,其中行礼是仪式的核心程序,准备与礼毕是非核心程序‍‌‍‍‌‍‌‍‍‍‌‍‍‌‍‍‍‌‍‍‌‍‍‍‌‍‍‍‍‌‍‌‍‌‍‌‍‍‌‍‍‍‍‍‍‍‍‍‌‍‍‌‍‍‌‍‌‍‌‍。 乾隆朝制定,大祀皇帝亲祭,行礼作乐,礼毕还宫不作乐,即“祭日朝服作乐,还宫乐设不作”[33],中祀与小祀均不作乐。 《清文献通考》载:“(乾隆)四十二年(1777)正月,孝圣宪皇后崩,彻乐,……朕以郊庙大祀典礼綦重,似不应因大丧而稍其礼,因命军机大臣查明具奏。 兹据会典所载,康熙年间列后之事,遇大祀典祭日,穿朝服作乐,礼部此奏未将远年旧例细查,仅引雍正九年乾隆十三年之例所办,原未周到今会同,酌议,二十七日内,如遇郊庙大祀典,仍作乐,穿朝服行礼。 其余寻常祭祀,均用素服致祭,乐设而不作。 ”[34]乾隆强调大祀用乐的重要意义。 大祀仪式核心程序行礼作乐,用中和韶乐,中和韶乐是金石乐悬领衔的八音之乐,是雅乐形态,具有国乐意义。 大祀用中和韶乐,其本质与目的是彰显和强化吉礼郊庙大祀的重要性,所谓“达于礼而不达于乐,谓之素; 达于乐而不达于礼,谓之偏”[35]。 大祀非核心程序礼毕还宫不作乐,采取卤簿大乐或是导迎鼓乐设而不作的形式,如《清续文献通考》载:“祈谷礼……遇初七日,世祖章皇帝忌辰……礼成回宫,卤簿大乐设而不作。 ”[36]中祀与群祀多遣官祭祀,整个仪式过程均采取乐设而不作的形式,如“朝日、夕月、前代帝王、先师孔子、先农等祀,二十七日内均遣官,百日外素服行礼,乐设而不作”[37]。

  2.嘉礼禁乐。 嘉礼是“亲万民”之礼,是国家处理人际关系之礼。 清代嘉礼种类繁多,涉及朝会、朝贺、册封、颁诏等,《清史稿》载:“二曰嘉礼。 属于天子者,曰朝会、燕飨、册命、经筵诸典。 行于庶人者,曰乡饮酒礼。 而婚嫁之礼,则上与下同也。 ”[38]按清代国家礼制要求,逢皇家丧礼期间需停止奏乐。 朝贺,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朕奉懿旨,礼部奏遵议,醇贤亲王嫡福晋薨逝……其太和殿朝贺,御礼服升殿,不宣表,乐设而不作”[39]。 元旦,如:“崇德七年(1642)正月,元旦彻乐,时以敏惠恭和元妃丧,停止筵宴彻乐。 ”[40]万寿,如光绪二年(1876),穆宗毅皇帝丧服未满,“慈禧皇太后万寿圣节,奉旨朕奉懿旨在养心殿行礼,毋庸设立仪仗,乐设而不作”[41]。 筵宴,如:道光二年(1822),因仁宗睿皇帝丧服未满,皇帝下令“谕元旦次日,皇太后宫筵宴,礼部所奏乐舞,具毋庸豫备”[42],即停止筵宴奏乐。 上徽号,如:“康熙元年(1662)正月,恭上太皇太后、皇太后徽号,不作乐,时以世祖章皇帝丧服未满。 ”[43]即位登极,如:顺治元年(1644),太宗文皇帝崩,“世祖章皇帝即位,上御殿,不陈设卤簿、不作乐”[44]。 受朝,如:道光元年(1821),仁宗睿皇帝丧服未满,“御太和殿受朝,乐设而不作”[45]。

  3.宾礼禁乐。 宾礼作为处理外交关系的礼仪,具有亲邦国之意。 清代宾礼包括“国通礼、山海诸国朝贡礼、敕封服礼、外国公使觐见礼、内外王公相见礼、京官相见礼、直省官相见礼、士庶相见礼”[46]。 清代宾礼本身多不用乐,用乐时多与嘉礼叠合,如朝贡用乐有典礼用乐与筵宴用乐两种类型[47],但这两种用乐其实同时分属于朝会用乐与宴飨用乐,朝会与宴飨属于嘉礼。 由前文嘉礼禁乐推知,朝贡期间若遇帝王崩等国之大忧,亦当不用乐。

  以上是丧礼禁乐,禁乐是礼乐制度规定,用乐即意味着不合礼,违背礼制。 如《(光绪)贵池县志》曰:“丧服各如制。 含殓之仪,衣衾棺之数,视其家之贫富以隆杀焉。 四十九日奠卒哭,或作佛事,或作乐,非礼也。 ”[48]丧礼禁乐具有继承性、制度性、常规性与系统性。 还有其他如斋戒、灾难、行刑等因时、因事禁乐类型。

  其二,斋戒禁乐。 斋戒是指祭祀行礼前沐浴更衣、整洁身心,以示虔诚庄敬。 斋戒禁乐,先秦已有规定并形成传统,《礼记》曰:“及时将祭,君子乃齐。 ……是故君子非有大事也,非有恭敬也,则不齐。 不齐则于物无防也,嗜欲无止也。 及其将齐也,防其邪物,讫其嗜欲,耳不听乐。 ”[49]清代在祭祀行礼前循斋戒禁乐旧制,《清史稿》载:“斋戒,顺治三年(1646),定郊祀斋戒仪。

  八年(1651),定大祀三日、中祀二日公廨置斋戒木牌。 祀前十日,录斋戒人名册致太常,届日不谳刑狱,不宴会,不听乐,不宿内,不饮酒茹荤,不问疾吊丧,不祭神扫墓。 有疾与服勿与。 ”[50]不仅如此,乾隆还禁止斋宫鸣鼓角为节,“初,斋宫致斋鸣鼓角,(乾隆)十四年(1749)谕云:‘斋者耳不听乐,孔子曰:三日斋,一日用之,犹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 言不敢散其志也。 吹角鼓鼙,以壮军容,于义未协,不当用也。 ’遂寝。 ”[51]需要指出的是,斋戒禁乐虽是礼制规定,但并非是丧礼制度规定,举凡祭祀行大礼均遵循。

  其三,灾难禁乐。 国家应对灾难,除通过赈灾抚恤等实际措施解决外,还举行必要礼制仪式表达国家之忧‍‌‍‍‌‍‌‍‍‍‌‍‍‌‍‍‍‌‍‍‌‍‍‍‌‍‍‍‍‌‍‌‍‌‍‌‍‍‌‍‍‍‍‍‍‍‍‍‌‍‍‌‍‍‌‍‌‍‌‍。 《周礼注疏》载:“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以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 ”[52]荒礼与吊礼作为凶礼形式,均是国家遇灾难时举行,根据礼制规定要禁乐,即“大札、大凶、大灾、大臣死,凡国之大忧,令弛县”[53]。 清代在面临灾害与灾疫时,同样禁乐,以示皇帝敬畏天威,祈求佑护。 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四月,雩祭不作乐,时以农民望雨”[54]。 同年“五月辛丑,祭社稷坛不作乐,时以祷雨”[55]。 雩祭、祭社稷坛、祭方泽均是国家吉礼,这些礼正常举行均用乐,但在遇灾难时都停止作乐。

  这与前文丧礼之外禁乐性质相同,属于凶礼之外禁乐。 还存在凶礼之内禁乐,除水旱灾害禁乐外,还包括蝗灾彻乐,如:“庐州府、凤阳府、滁州、和州境内,忽生蝗蝻,将为害于稼穑,职念切民瘼,忧心如焚……斋戒三日,禁刑彻乐。 ”[56]其他各种非自然灾害也禁乐,如《(道光)宁国县志》载:“都城大火,潜上疏论致灾之由,愿陛下斋戒……减膳……彻乐。 ”[57]《(同治)瑞州府志》载:“京城火灾焚及宗庙、焚及民居,陛下减膳、撤乐,下哀痛之诏。 ”[58]

  其四,行刑禁乐。 国家在举行重刑与死刑时实施禁乐。 《(康熙)上蔡县志》载:“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此以知其畏刑也。 ”[59]《(乾隆)杭州府志》载:“凡决重刑日依唐故事,减膳彻乐。 ”[60]《(光绪)宁海县志》载:“断死刑也,天子撤乐减膳,诚以天生斯民立之。 ”[61]清代统治者通过减膳与彻乐的形式,以示对死刑仪式及死者的慎重之意。

  由上可得两点认识:其一,从文字表述而言,上述禁乐文献记载,有禁乐、彻乐、不作乐、乐设而不作等多种形式,禁乐与“彻乐”“不作乐”“乐设而不作”是两种不同的表述体系。 “禁乐”国家制度律令的表述,具有礼与法的规定与约束。 “彻乐”“不作乐”“乐设而不作”是礼的实践的表述,是遵循“禁乐”制度的实践与体现。 两者是理论与实践、制度与实施之间的关系。

  其二,从禁乐性质而言,丧礼禁乐、斋戒禁乐、灾难禁乐是不合礼制而禁乐,其中丧礼禁乐与灾难禁乐是国家礼乐制度凶礼不作乐的规定。 行刑禁乐是不合情理而禁乐,禁乐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对死者的尊敬。 除民间丧礼外,上述禁乐类型的共同点是禁乐对象以皇帝为主,即禁止皇帝用乐。 这种禁乐出于情理、伦理与礼制,并非国家律令规定。 在皇权至上、中央集权时代,法律对皇帝并无约束与惩戒作用。 有人认为“禁乐是建立在民本思想基础之上的,是统治者对治理国家的自我反省,对于缓解与下层社会矛盾起到重要作用”[62]。 就灾难禁乐、行刑禁乐而言,此言不无道理。 皇帝禁乐对其自身而言是反省与警醒,对天下而言是垂范与昭示。

  总体而言,清代禁乐类型多样,涉及面广,有的是礼乐制度规定,有的是国家律例条文,有的是出于道德伦理需要。 就禁止用乐行为而言,当国家遇灾难、国有大忧时采用斋戒、减膳、禁乐等方式,以示敬神忏谢、祈福禳灾之意。 当用乐与禁乐出现冲突时,国家采取的调适机制,用乐服从、让位于禁乐,变通的形式是采取“乐设而不作”,以无声之乐代替有声之乐,如上文吉礼遇国丧,如此,不违背“居丧不言乐”的丧制,又遵循吉礼用乐的礼制规定。 礼以义起,缘事而设。 由上可知,礼乐不只是观念和意识形态,还具有现实关怀,从这个层面而言,禁乐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三、禁乐动因

  由前文可知,清代禁乐制度发展经历了伦理之禁到礼制之禁、法制之禁的发展演变。 清代禁乐有禁止用乐行为与禁止音乐事象两大类型,禁止用乐行为涉及丧事、灾难、行刑三种形式。 禁乐类型与禁乐动因互为表里关系,禁乐动因其实质是禁乐行为内在的本质属性。 因此,整体而言,清代禁乐有伦理道德、礼制规定与律令法制三种动因。 分述如下。

  其一,伦理道德:弭天灾、仁天下。 伦理道德是社会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伦理道德虽然具有约束力,但与礼制规定和律令法制具有强制性和惩戒性不同,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多来自社会舆论、大众监督,由行动主体通过自律、内省的方式实现,具有公共意志性质。

  清代的灾难禁乐、行刑禁乐,并非由礼制与法制规定,其动因主要是基于伦理道德对皇帝的约束。 古代皇帝认为国家遭遇灾难,是自己道德失范、失德于民所致,是上天的惩罚。 这是古代君德法天、天人相应理念的体现。 康熙二十年(1681)十二月癸巳,群臣请上尊号,康熙敕曰:“自逆贼倡乱,莠民响应,师旅疲于征调,闾阎敝于转输。 加以水旱频仍,灾异叠见。

  此皆朕躬不德所致。 ”[63]康熙认为水旱频仍灾异叠见是其不德所致,因此,对于群臣请上尊号未予应允。 如何弭灾,使天地万物复其常道,归于大中至正,古人提出敬天尊祖、清心修德的方式,即所谓“弥灾之策其目有五:曰敬天、曰尊祖、曰清心、曰持体、曰更化”[64]。 清代皇帝减膳、彻乐、蠲租是具体的解决方式与实践形式。

  《(康熙)朝城县志》载:“王者重民食丧祭,故道以养生丧死无憾为始计,岁凶则杀礼,又撤乐、减膳,以承天灾‍‌‍‍‌‍‌‍‍‍‌‍‍‌‍‍‍‌‍‍‌‍‍‍‌‍‍‍‍‌‍‌‍‌‍‌‍‍‌‍‍‍‍‍‍‍‍‍‌‍‍‌‍‍‌‍‌‍‌‍。 ”[65]《(道光)琼州府志》载:“灾异,上则减膳、彻乐。 谴告,上则蠲租、求言。 凡膺斯民之责者,体上天之意。 ”[66]灾难禁乐是为了敬天修德,行刑禁乐则是彰显皇帝仁义善心。 《(光绪)宁海县志》载:“断死刑也,天子撤乐减膳,诚以天生斯民立之。 ”[67]灾难撤乐与行刑禁乐虽然具有历史传统的约束力,但主要是基于伦理道德层面的约束,由皇帝自律实施,是皇帝以罪己的方式敬天威、施仁义,从而实现弥天灾、仁天下的目的。

  其二,礼制规定:哀死亡、尽诚孝。 前文述及丧礼禁乐,不管是丧礼内禁乐,还是丧礼外禁乐,均是国家礼制规定。 丧礼是人生礼仪、生命礼仪,逝者不论是自然而故,或事故而丧,“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68]观念皆同,这种由死亡所引发的共通情感,成为国家与地方、皇帝与万民接通的重要媒介。 从国家制礼观念层面而言,丧礼是为亡者致哀举行的仪式活动,哀伤是丧礼的情感诉求,体现“以丧礼,哀死亡”[69]的丧礼精神。 从国家制乐观念层面而言,乐是表达人之快乐情感,所谓“乐者,乐也”[70]。 《魏书》曰:“(乐)可以展耳目之适,丝竹可以肆游宴之娱,故于乐贵县,有哀则废。 ”[71]即认为“丧主哀,乐主乐”,有“哀”则禁乐。 因此,丧礼“禁乐”符合国家礼乐观念。

  丧礼除哀死亡外,其内在的伦理精神是孝与忠。 《白虎通疏证·崩薨》曰:“丧者,亡也。 人死谓之丧,何言其丧? 亡不可复得见也。 不直言死,称丧者何? 为孝子之心,不忍言也。 ”[72]《礼记正义》曰:“丧礼,忠之至也。 ”[73]丧礼禁乐合乎礼制,也是尽诚孝的体现。 《(乾隆)洛阳县志》载乾隆十年(1745),洛阳知县龚崧林《严禁出丧演戏示文》载:

  父母之恩,昊天罔极,而先王制礼定以三年者,所以节孝子之哀,究之大孝,终身孺慕,无时可已于怀也。 况在服丧之内哭泣,自当尽哀,祭葬自当如礼,以少报顾复之恩于万一,反是,即属忘本之人。 人而忘本,地尚可问哉! 讵洛邑素号名都,近日竟成恶习,居丧者,不但不哀毁踊,且于含殡之时,卜宅之际,富家竟令优人演戏,贫者即觅乐人吹戏,谓之闹丧。 将以是慰亡灵耶? 抑以是酬亲友耶? 如此慰亡灵,则无此礼; 如以为酬亲友,则非其时。 况绝无哀戚之情,颇有忻愉之色,显以演戏为丧家之乐鼓吹,博亲友之,为人子者,情安忍乎! 此等颓风,亟宜力挽。 自示之后,丧葬之家,敢有蹈此者,定将居丧之人,照违制律问罪,绅衿详革治罪。 优人乐户,照不应重律究。 [74]

  洛阳知县龚崧林认为服丧是大孝,优人演戏、乐人吹戏是无礼之举,其禁乐目的是遵守孝道。 在家为孝,在国为忠,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统摄下,忠孝一体,丧礼在民间社会的有效实施,即是对忠于国家的强化。 因此,丧礼禁乐也是国家教化民众、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

  其三,律令法制:正人心、厚风俗。 是指国家出于政治考量,通过律法规定,强制执行的禁乐活动。 前文在探讨清代禁乐发展历史时已指出,从康熙、雍正朝开始,禁乐开始从伦理走向政治,禁乐性质发生了变化。 禁乐是国家动用政治权力禁锢思想、匡正风俗、治理社会的举措。 对于国家治理而言,人心正、风俗厚,天下才能安。 《(道光)济南府志》曰:“论治天下者,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 ”[75]

  因此,“正人心、厚风俗”是治国首务。 康熙所颁“圣谕十六条”中有“敦孝弟以重人伦”“明礼让以厚风俗”诸条,丧礼是尽孝,丧礼禁乐是明礼。 清代国家认为禁戏可以正人心、厚风俗,改变社会风气,有效治理社会。 如《(乾隆)洛阳县志》曰:“为严禁丧家演戏之恶习,以正人心,以厚风俗事。 ”[76]因此,清廷通过律法条文、诏令谕旨、奏议疏文等各种方式禁乐。

  正人心、厚风俗是禁乐的本质动因,具体又涉及多个方面,如禁止奢靡,《(光绪)崇义县志》载:“父母丧葬,衣衾棺,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 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体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于纠恶,簿内书以不孝。 ”[77]如维护社会治安,“近日有丧之家,亲友搭台演戏,……饮酒欢呼,浮屠皇冠,喧阗杂闹,竭借钱财,专悦耳目。

  既使孝子忘哀作乐,自陷十恶之罪,又使盗贼乘机窃发,猝致意外之虞”[78],不法分子假以群聚演剧之名,开展不法活动,以致盗贼乘机蜂起,扰乱社会秩序。 又如杜绝邪教,清雍正间河南巡抚田文镜《严禁迎神赛会以正风俗事》曰:“照得异端邪教,最易煽惑人心……鼓乐迎神,引诱附近男女,招集远方匪类,初则假托三皇、释门、清茶等名色,以鼓惑愚民。 经旬浃月,聚而不散,遂成党羽……此即邪教之所由起也。 欲杜邪教,先严神会。 ”[79]上述禁乐并非禁止音乐本身,而是禁止因演戏作乐滋生导致的赌博、盗匪、邪教等社会治安问题。 因为“对于统治者而言,任何组织或可能生成公共空间的集体活动都是危险的,或者潜在滋生着某种对国家权力的威胁”[80]‍‌‍‍‌‍‌‍‍‍‌‍‍‌‍‍‍‌‍‍‌‍‍‍‌‍‍‍‍‌‍‌‍‌‍‌‍‍‌‍‍‍‍‍‍‍‍‍‌‍‍‌‍‍‌‍‌‍‌‍。

  综上所述,清代禁乐从清初承袭旧制,历经康熙、雍正两朝逐步完善与深化,至乾隆朝臻于完备,清代禁乐从内容到形式,从空间到群体,从观念到实施均已趋于完备并产生广泛影响。 清代禁乐制度发展经历了伦理之禁到礼制之禁、法制之禁的发展演变。 清代禁乐涉及丧礼禁乐、斋戒禁乐、灾难禁乐、行刑禁乐、禁止乐人与乐曲、谱本与剧目等多个方面。 虽然灾难禁乐、行刑禁乐具有现实关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皇帝出于伦理道德层面的自律与警醒,但清代频繁持续地通过诏令谕旨、奏议疏文等方式禁乐,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社会,彰显皇权至上,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实现国家有效治理。

  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控制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各种机制或手段,对群体或个人的行为实行指导和约束,以达到维持现行社会秩序、稳定政治统治的目的。 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是共享的价值观、有效的制度和组织、统一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习惯、传统等),通过外在的强制和内在的认同两个主要机制,达到约束行为、维持相互依赖、保持沟通、推进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有序的变迁”[81]。

  因此,禁乐是音乐行为、文化行为,更是国家控制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社会的政治行为。 禁乐体现了清朝政府通过礼制与律法,在伦理与道德、行为与观念上教化民众、规约民众、治理民众的治国理念,是清朝强化中央集权在音乐领域的政治主张。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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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52][53][69][清]阮元.周礼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9:1708,1400,1637,1708,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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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星珠 柏互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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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禁乐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