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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测算

发布时间:2021-12-01 15:59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摘要]农村居民享有适度的养老金水平对于防止老年贫困、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已成为乡村振兴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本文以陕西省为例,界定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的内涵和外延,在

  [摘要]农村居民享有适度的养老金水平对于防止老年贫困、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已成为乡村振兴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本文以陕西省为例,界定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的内涵和外延,在比较分析测算方法的基础上构建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测算模型,并运用统计数据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进行测算。研究发现,目前陕西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严重偏低,与本文测算的适度水平差距较大,在考虑土地养老保障时仍不能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据此提出建立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缴费方式,强化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拓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充分发挥土地和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水平

乡村振兴论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振兴就是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就是要促进农村的全面进步、农民的全面发展,就是要让农民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让务农成为光荣而自豪的职业。

  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为农民谋幸福就应该为老年农民建立退休制度,保障老年农民安享晚年,提高农民职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和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农村常住人口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同时受制度建立较晚、缺乏科学的增长机制与缴费激励机制、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少等原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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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调查显示,农村地区70.79%领取养老金生活的老年人中,仅有17.22%的老年人能够依靠养老金维持生活[1],这成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②和乡村振兴的民生痛点,迫切需要重点关注与解决。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提高老年农民的养老金水平成为新时代农村老年人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容之一。为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金水平就成为破解农村老龄化和老年农民经济支持不足的关键。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居民养老金要提高到何种水平才能保障其老年生活需求是现阶段迫切需要回答和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需要结合实际对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界定和科学测算。国内理论界目前并未形成统一观点,存在测算时未考虑土地对老年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以及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界定模糊的缺陷。基于上述背景和现有研究不足,本文以陕西省为例,在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界定并考虑土地对老年农民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对农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进行测算,以期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一、文献回顾

  在国外,农民包括农场主及其家人、农业工人,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晚于其他群体。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农业常常被归入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由国家全面出资提供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这种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更具有社会救助性质(类似我国农民的基础养老金),如巴西、墨西哥、南非、博茨瓦纳、毛里求斯、莱索托、赞比亚、纳米比亚、塞内加尔等[2-3]。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只能保障最贫困的群体免受生存危机。在发达国家,执行一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养老金水平主要取决于农民自身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参保年限,而拥有独立保险制度的农民养老金水平主要取决于财政补贴。无论是哪种情况,农民养老金水平都普遍低于其他参保群体。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许多福利型养老保险国家为了保证基金可持续性,陆续进行了养老保险方案改革,由给付确定型转向缴费确定型。但是随着新方案的运行,养老金水平逐步下降,老年人口陷入贫困的风险增加[4-5]。养老金水平的适度性问题逐渐受到学者关注。

  对于什么是养老金适度水平,国外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养老金适度水平是能够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与退休前相比没有大幅度下降的养老金水平,衡量标准应当为退休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这一比例不应低于55%[6],VanDerhei[7]认为这一比例应为75%~90%,Whitehouse[8]则认为这一比例为50%~60%合适。另一种观点认为养老金适度水平是能够满足老年人口消费需求的养老金水平,如世界银行认为适度的养老金水平是指能够保证退休人员有足够的收入以避免陷入贫困,并且能保证他们余生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养老金水平[9]。

  在适度养老金测算方法方面,Chomik[10]认为非缴费型或部分缴费型养老金是以消除贫困为目标的,所以其适度水平可以通过市场菜篮子法或社会普遍认可的某个标准进行测算,测算方法的选取主要与一个国家对贫穷的看法有关,但都要确保与工资挂钩,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调整。Bajtelsmit[11]总结了养老金适度水平的测算方法,直接根据贫困标准进行确定,按退休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测算,实地调研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或根据退休人员满意的水平进行确定。

  我国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与其他群体相比较晚,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主要存在保障水平偏低[12]、与其他群体相比不公平[13]等问题。针对农村居民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适度养老金水平的概念,并对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进行了测算。边恕等[14]认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是一个包含下限与上限的区间。下限的衡量标准是能够满足农村老年人生存必需最低限度的食品、衣着、交通通信等费用支出,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上限的衡量标准是达到同期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60%,并给出了用修正恩格尔系数测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下限、用扩展性线性支出修正模型测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上限的方法。

  张思锋等[15]指出“新农保”养老金发放额与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量相等时能够实现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目标,认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消费项目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和其他商品及服务,并运用ELES法测算了2002—2010年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量,在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量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保持为28.14%的假设下,预测了2012—2028年的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王立剑等[16]认为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现实情况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目标水平能够满足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用ELES法分别测算了陕西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通过构建的数理模型预测得到202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目标水平为427.16元/月,城镇居民为1149.15元/月。

  对于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养老金水平是否适度,学者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穆怀中等[17]对各地区基础养老金、土地养老(家庭经营人均纯收入的30%)、子女养老(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社会救助养老联合给付的保障水平进行了检验,得出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虽然未达到适度水平,但依靠与土地养老、子女养老以及社会救助养老的联动给付能够达到适度水平。曹永红[18]则借助ELES模型测算得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作为评价标准,发现当前制度下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基本的养老需求。

  对适度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国内学者的意见也不统一。张登利等[19]根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值为55%、最高值可大于70%的国际经验,在考虑农村居民地方附加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的条件下,提出新农保养老金的合意替代率应为45%,其中基础养老金合意替代率区间为20%~30%,个人账户养老金合意替代率区间为10%~15%。穆怀中[20]认为合意的养老金替代率通常高于恩格尔系数,低于当期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经验指标大多在40%~60%之间。

  也有研究尽管测算了土地对老年农民的保障水平,但没有将土地保障与适度养老金水平联系起来[21],因而多数测算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时并未将土地保障扣除,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准确。总之,从国外研究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养老金保障水平都普遍存在比其他社会群体低的问题,国外对养老金适度水平的定义和衡量并未达成一致。

  但国外学者对适度养老金水平的研究可以为本文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示,如养老金适度水平的内涵可以从退休前收入的角度界定,也可以从退休后消费支出的角度界定。然而,国外专门针对农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测算的研究较为缺乏,而且国外与我国的土地制度存在根本不同,国外大部分国家是土地私有制,而我国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这种国情差异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不同,以及学者关注的问题和研究的重点不同,所以国外研究对本文的借鉴是有限的。从国内研究来看,学者普遍得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与其他群体相比不公平等结论,有关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的内涵、外延和测算研究非常丰富,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国内学者对适度养老金水平的外延界定并不统一。

  同时,尽管国内一些学者研究了土地保障,但在测算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时并未将土地保障予以扣除,得出的研究结论并不准确。本文拟在借鉴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土地收益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的保障作用纳入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的测算研究中,从而使测算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更加准确和科学,并为农村居民养老金水平的提高提供理论依据。

  二、概念界定与模型构建

  (一)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

  基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定位,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应当满足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的内涵是满足农村老人基本消费支出所需的货币量。然而,在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的外延界定上,我国学者的看法不一致,争议的焦点是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是否包括居住、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和转移性支出。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居民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不能仅限于生存和安全需求,而应包括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和社交需求。基于此,本文认为,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应包括文化娱乐支出。由于农村老年人往往不需要自建房或租房,其医疗保健支出的保障责任应划归医疗保险,老年人自身没有教育支出需求,老年人基本不需要赡养老人和储蓄,购买福利彩票和捐赠赠送已经超出了养老金保基本的目标。因此,其基本养老需求不应包括建房或租房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和教育支出,赡养老人、储蓄、购买福利彩票和捐赠赠送等方面的支出。

  为此,本文认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是指农村老人(60岁及以上人口)为满足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中基本的养老消费支出的货币量,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居住(指住房维修管理和水电燃料支出,不含建房或租房支出)、交通通信、生活用品及服务、文化娱乐六类消费项目的基本支出。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四个环节,每个环节的不公平都会导致最终的结果不公平。起点公平是指每个人生来拥有的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是平等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民主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实现事实公平的前提是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是公平的。社会主义应该追求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权利。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起点公平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通过再分配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安排消除起点上的不公平。就我国城乡老年居民而言,农村老人拥有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城镇老年居民来说就是起点上的不公平。尽管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农村老人由于年老体衰等原因可能无法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获取收益,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为基本养老需求的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安排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首先要消除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公平。所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应当剔除土地收益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保障之后的养老金水平。机会公平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社会成员所享受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的机会应该平等。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居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可以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会公平已基本实现。过程公平是指社会规则和程序对所有人都一样。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公平还未完全实现,具体表现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至今已经实现“十五连涨”,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09年至今仅经过两次增长,同样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养老金增长规则差距却如此巨大,这对农村居民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公平并不意味着待遇的完全均等和绝对公平,而是表现为不同职业和身份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距的合理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果公平主要体现为基本养老金水平差距的适度性上,而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金水平与其他人群的养老金水平无论是从绝对差距还是相对差距来衡量都偏大,出现结果的不公平性,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迫切需要解决。

  (二)理论模型

  由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而目前无论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抑或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制度目标都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即现行制度中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其等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我国大部分学者在测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未考虑土地的保障作用,基于此,结合社会公平理论,本文认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考虑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作用的,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的养老金货币量。

  (三)测算方法

  根据国内外研究可知,学者在测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时用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菜篮子法、生活成本相加法、热量支出法、修正恩格尔系数法和ELES法。市场菜篮子法由列出的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商品和服务数量乘以市场价格所得。该方法的缺点是,对于那些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各自的数量难以确定,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和测算工作,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生活成本相加法是对选择的消费项目支出额进行直接加总作为基本养老需求的方法,该方法最大的缺陷是不能得到基本需求量。热量支出法是根据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热量水平,换算为选定食品组合的质量,然后乘以市场价格所得,其最大的缺陷是难以计算出食品以外的基本需求量,同时也存在食品组合选择困难的缺点。

  修正恩格尔系数法先使用热量支出法测算出老年人的食品基本需求,再除以低收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即修正的恩格尔系数)得到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18],该方法的缺点是食品组合选择困难,且用低收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替代老年人恩格尔系数的做法合理性值得推敲。ELES法是根据设定的数学模型,通过回归分析与指标计算得到基本养老需求的方法,该方法最大的优势是能通过模式化的运算方式自动剥离出农村居民的基本需求,受人为因素影响小,测算结果较为科学,并且具有生活成本相加法的所有优点,如数据来源方便、受时空约束较小、可操作性强。

  但是,由于ELES法测算所采用的数据是统计年鉴中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不是老年人的消费支出数据,所以测算的结果不能直接体现老年人的消费特点。通过上述方法的比较分析发现,使用现有关于农村居民基本需求测算的方法很难直接测算出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水平,为此可以考虑借鉴其他研究方法。通过查阅老年人消费水平方面的研究,本文发现,在用ELES法测算出初步基本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再借助“标准消费人”法修正,能够有效消除农村老年人与农村劳动年龄人口消费水平方面的差异,从而得到更加接近真实水平的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水平。

  1.ELES法假设某一时期人们对各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量取决于人们这一时期的收入水平以及各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人们对各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超出基本需求之外的且依据个人偏好进行选择的超额需求。虽然每个人对同一件商品的需求是不同的,但维持基本生活的需求是一致的,与个体收入水平无关。在基本生活需求被满足后,人们才将剩余收入按照自我偏好用于满足各种非基本需求的支出。假定人们安排非基本需求消费支出时所依据的自我偏好即边际消费倾向是无差异的。

  三、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测算:以陕西省为例

  在对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进行概念界定并建立了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测算与预测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本文以陕西省为例,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并结合陕西省的实际,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相关参数进行设定,基于ELES法并结合“标准消费人”法,对陕西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定量测算。同时测算2009—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土地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测算模型计算出了陕西省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的理论值,通过理论值与陕西省农村居民现实养老金水平的比较,分析陕西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

  四、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预测:以陕西省为例

  本文以陕西省为例,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以2018—2050年为预测区间,在对土地养老保障水平的回归预测模型参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对陕西省2018—2050年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进行预测。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在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界定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的内涵和外延,在比较分析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测算模型,并以陕西省为例,运用统计数据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进行科学测算。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陕西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与陕西省实际养老金数据比对发现,2012—2017年陕西省基本养老金现实水平与适度水平的绝对差距仍然较大,从相对差距来看,陕西省基本养老金现实水平只占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的62%,陕西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本文测算的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相差较大。

  第二,测算得到陕西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从2009年的81.72元/月增长到2017年的226.21元/月,平均为141.66元/月,合意替代率在0.21~0.27之间波动,平均值为0.24。考虑土地养老保障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给付水平平均只需要达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就可以实现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需求的目标。为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预测陕西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从2020年280.89元/月增长到2050年2349.67元/月。基于上述结论,本文认为,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适度水平,使农村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农村养老金达到基本养老金适度水平。为此,应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金达到适度水平。

  第二,改革个人账户缴费方式,强化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为了达到基础养老金适度水平,笔者采用倒推法对个人的缴费与政府的补贴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可鼓励农村居民每年以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进行缴费,同时政府给予21%的缴费补贴。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实际缴费能力不一,个人账户可以以5%为中心增设几个比例档次供参保居民选择。为了防止未来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又同时保证激励有效,缴费比例小于5%的,政府补贴率应同样设为21%;缴费比例大于5%的,补贴率应当大于21%。

  第三,拓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建立村社组织强制补助制度,使那些确实有收入的村社组织强制向农村居民缴费提供补助;向乡镇(社区)企业实行财税、金融、土地、技术等优惠政策,鼓励其支付养老保险缴费补助;采取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利用和开发农村集体中的闲置资产资源,增加的集体收入用于补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通过向农村种养殖大户提供良种、价格、肥料、技术培训、服务等优惠补贴,鼓励他们向农村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第四,充分发挥土地和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目前,陕西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现实水平与适度水平差距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提高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有必要重视农村居民的其他养老方式,充分发挥土地、家庭等养老保障功能。

  一方面,充分发挥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在当前中国农民家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下,对于身体建康的农村老人,通过耕种土地仍可以实现土地的部分保障功能;同时,通过引导农村土地合理流动,让农村老人能够从土地流转中获取收益,不失为农民养老的一个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应通过“孝亲”“敬老”等文化传承和家庭赡养责任法制化,鼓励储蓄养老等途径,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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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胡芳肖,李艳梅,刘维阳,杨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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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居民适度养老金水平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