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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2-02-12 14:16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随着我国消费市场加速转型升级,消费金融作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资金、满足其消费意愿的重要服务方式,得到了迅猛发展&

  随着我国消费市场加速转型升级,消费金融作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资金、满足其消费意愿的重要服务方式,得到了迅猛发展‍‌‍‍‌‍‌‍‍‍‌‍‍‌‍‍‍‌‍‍‌‍‍‍‌‍‍‍‍‌‍‌‍‌‍‌‍‍‌‍‍‍‍‍‍‍‍‍‌‍‍‌‍‍‌‍‌‍‌‍。 与此同时,部分机构暴露出的利率高企、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缺失、不当营销等问题,制约了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笔者选取江苏省内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共12家机构进行调研,分析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与不足,为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健康持久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消费金融

  一、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随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速形成,消费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从笔者调研情况看,消费金融业务日渐完善:借助互联网技术,部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进一步拓宽获客渠道,提升风控能力,精准营销,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大部分机构可妥善处理投诉,合规催收,承担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

  1.消费金融业务机制基本健全

  从12家被调研机构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为消费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能够明确风险管控主体、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规程,业务流程能做到前中后台分离、相互制约,有的机构还可发挥业务审计监督作为风险防控第三道防线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规模较小的机构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商业银行风控管理多由总行负责,机制较为健全,架构相对完整。 有些商业银行比较注重大数据分析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运用,建立了贷前申请评分模型、反欺诈模型、贷中行为评分模型、实时信用模型、贷后催收评分模型等控制风险。 但也有个别机构比较依赖人工审核,风险控制的效率存在一定不足。

  2.联合贷业务风险相对可控

  在调研的12家机构中,有5家开展联合贷业务,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而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未开展此项业务。 从联合贷业务合作的机构类型看,主要有小贷公司、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种类和数量较多。 从联合贷业务出资比例看,银行出资超过90%,合作机构主要起引流作用,风险也大部分集中在银行。 从联合贷业务的授信模式上看,各机构均采用独立授信模式,其合作机构仅负责引流和初步筛选客户,具体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均由机构根据授信规则决定。

  以某家有代表性的机构为例,其联合贷主要有三种合作模式,责任分配不尽相同。 一是银行自营模式(导流模式)。 银行仅通过合作机构获客,风险控制由银行自主把握,后期风险暴露也由银行自主承担。 二是担保回购模式(助贷模式)。 合作机构向银行推介客户,银行自主审查客户风险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贷款资金,同时引入第三方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如客户贷款出现逾期及不良由担保机构进行回购。 三是联合经营模式。 银行和机构共同审核客户资质, 银行做最后终审, 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放款,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

  3.消费金融业务客群、利率和逾期情况差异较大

  根据12家被调研机构情况,消费贷客户群体年龄主要集中在22~60岁,无论是总人数还是人均借贷余额均远超其他年龄段。 但也有3家机构对22岁以下消费群体的授信规模较大,这些机构多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合作,引流效果明显。

  从年化加权平均利率看,不同机构利率差异较大。 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利率明显低于地方法人机构,基本为4%~6%,而其他被调研机构利率均超过10%。 部分机构区分不同业务设置差异化利率,线下相对低,线上相对高,联合贷更高。 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的利率偏高,个别机构可达22%~24%,而且22岁以下年龄群体的利率超过其他年龄层。

  从消费贷客户的信用状况看,除个别未提供数据的机构外,大部分受访机构的客户信用相对较好,有过逾期不良记录的占比为1%~18%,但个别机构的客户群中有过逾期不良记录的占比高达80%,显示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并不重视对客户信用情况的审核把关,引入了大量信用状况不佳的客户。

  4.营销宣传机制相对完善

  从营销宣传制度和管理情况看,接受调研的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普遍有较完善的营销机制。 如:通过建立金融营销宣传审批机制,机构从源头把控营销宣传内容; 各类营销宣传品、网点营销信息发布、媒体广告、营销话术等必须统一规范并经过机构审核才能对外使用; 机构对宣传物料统一管理等。 但小贷公司均未进行营销宣传管控,多交由合作方完成,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从营销推送规则看,被调研机构普遍采用存量客户信息辅助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匹配。 如,某银行根据智慧引擎平台及标签系统,按照营销活动内容选择指定营销人群,推送特定营销讯息。 又如,某银行在借助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技术精准推送营销宣传的同时,对客户进行营销触达授权,规避高风险、有欺诈风险人群,并对营销触达频次进行管控。 从营销宣传审核情况看,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均制定了审核流程,但部分机构无消保审核的痕迹,或由其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导致消保审核流于形式。

  5.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措施较为严格

  (1)外部信息保护措施较为完善

  被调研机构普遍具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意识,并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法律约束条款进行信息管控。 一是采取单向共享。 例如,某银行从各地公积金中心单向获取数据,而各地公积金中心不获得该行的数据,确保了消费者信息安全。 二是采取协议约束。 例如,部分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合同中约定客户信息保护及相关保密条款。 三是采取技术控制。 例如,某银行提供接口供客户查询自己的金融信息,接口严格按照技术安全要求开发,查询权限仅限于客户本人。

  (2)内部信息治理限制规则较为明晰

  在对消费者金融信息内部管理方面,被调研机构都明确了相应的规则。 一是明确范围。 例如,某机构明确规定了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码等19类信息为敏感信息需加强保护。 二是分级授权。 例如,某机构对客户信息实行分级管理,不同权限可获取客户信息的范围不同。 三是技术控制。 例如,某机构内网电脑安装有信息安全软件,通过屏幕水印、文件打印及外发、U盘操作等相应限制来确保信息安全。 四是制度约束‍‌‍‍‌‍‌‍‍‍‌‍‍‌‍‍‍‌‍‍‌‍‍‍‌‍‍‍‍‌‍‌‍‌‍‌‍‍‌‍‍‍‍‍‍‍‍‍‌‍‍‌‍‍‌‍‌‍‌‍。 例如,某银行制定了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管理细则、信息安全规范等一整套制度体系。 相较于外部管理,各机构内部信息治理制度更加完善,控制手段和惩戒措施的可操作性更强。

  6.能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者宣教活动

  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普遍能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包括集中性宣传和以网点、社区、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为阵地的日常性宣传。 宣教主题和内容涵盖征信、贷款、支付、存款保险、反洗钱等基本金融知识,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技能以及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权方法,还可针对老年人、学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教。 但小贷公司均未开展类似消费者教育工作。

  7.债务催收较为合规

  被调研的12家机构,债务催收方式大致相同,主要有短信、电话、上门、信函、诉讼等。 大部分机构将催收业务外包,并对外包服务方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和评估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但力度不一。 针对联合贷的债务催收,部分机构委托合作方进行催收; 部分机构根据逾期情况进行划分,如逾期债务在180天以内由合作方进行催收,180天以上由机构自行催收; 部分机构完全由自己催收。 近半数机构遭遇过“反催收联盟”的攻击,采取的反制措施主要是提升自身催收的合规性、告知债务人逃避还款的后果,但效果甚微。

  8.投诉量相对平稳但诉讼执行率较低

  从投诉渠道公示程度看,消费者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手机App、客服电话、业务合约等渠道得知投诉方式,主要的投诉渠道有金融监管机构电话、客服电话、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 从投诉总量看,被调研机构普遍表示投诉总量基本保持平稳,但部分机构表示受疫情影响2020年以来投诉总量有所上升,且多集中在信用卡和消费贷领域。 有关债务催收的投诉占比差异较大,部分机构占比为0.4%~0.6%,大部分机构为6%~10%,个别机构高达58%。 各机构基本能规范投诉流程,积极协调处理,因此并未发现群体性投诉。 被调研机构涉诉数量均不大,仅个别机构一年超过1000件,虽然胜诉率较高,但执行率不容乐观,如某银行2019年的1516件投诉案件执行率仅为15.9%。

  二、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消费金融行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参差不齐,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风控不足、利率高企、不当营销、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机制缺失等问题,同时客群逐渐向低龄化发展。

  1.市场主体参差不齐,部分领域立法尚不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尚存不足

  消费金融行业参与主体众多,既有持牌机构,也有非持牌机构,暗藏着巨大风险。 部分机构违规提高贷款利率,变相加收各种费用; 有的机构为扩大业务发展,对一些没有还贷能力的年轻群体采取恶意诱导式消费,甚至虚假宣传; 对于逾期贷款,部分机构采取不当催收方式,甚至暴力恐吓催收,导致消费者个人隐私被肆意泄露,使其身心受到伤害。 而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效的解决途径并不多,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风险防控水平与业务发展速度不匹配,消费金融机构的可持续经营面临考验

  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的爆发式增长,部分机构仓促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缺乏从业经验及风险管理能力,且为扩大业务发展无序竞争,忽略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 从调研情况看,少数机构对消费信贷审核标准过松,为大量有逾期记录的消费者放贷,存在一定风险。 此外,借款人欺诈风险不断上升,降低了部分消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影响其经营的可持续性,也有损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3.消费信贷受众有向低龄群体扩散的迹象

  从调研情况看,部分机构对22岁以下消费群体的授信规模较大,很多没有收入的大学生通过联合贷的形式,获得了大量的信贷额度。 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关注市场前景和业务发展多于对借款人的审慎合理评估,这既不利于保护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也给机构埋下了不良率上升的风险隐患。 此外,从投诉情况看,有在校学生反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消费贷业务,虽然银行回复称对方提供了个人资料,签署了相关协议,应当知道自己办理了消费贷,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年轻消费群体的金融知识和信贷经验还不足。

  4.消费贷费率普遍较高

  除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其他被调研机构消费金融年化加权平均利率基本都超过10%,个别机构达到24%,而且22岁以下年龄群体的利率要高于其他年龄层。 从投诉情况看,有消费者反映联合消费贷实际利率超过36%,但从机构的答复看利率只有8%~10%或更低; 也有消费者投诉实际收到贷款金额比获批额度少,得到的答复是其差额为担保费用。 由此反映出联合贷款业务在费率告知义务方面履行不到位。

  5.营销管理缺失,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

  在商业银行营销的自有消费贷业务中,消费者比较关注自己的权益,对利率非常敏感。 但是在联合贷业务中,销售的前端往往不在银行,特别是基于场景的分期业务,销售前端可能是网上商城、超市商场等。 调研中发现,小贷公司均表示营销宣传工作主要交由合作方完成。 销售前端为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产品,对分期贷款业务中消费者的义务、利率等重要信息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告知,且多数消费者只勾选“已同意”,几乎不会阅读具体合同条款,对利率不甚敏感。

  6.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漏洞较多

  在联合贷业务中,部分机构为了扩大合作范围、降低沟通成本,存在使用同一合同文本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过量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如采集消费者的通讯录信息、地理位置等与贷款业务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同时将以上信息与联合贷款机构共享,但对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却跟不上。 例如,某银行规定贷款平台系统可自动接收并记录消费者的浏览器和计算机信息,包括软硬件特征、网页记录、URL、Cookie、Beacon等数据信息,甚至在消费者尚未办理任何业务仅浏览网页时就有权采集这些信息,对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益的保障严重不足。

  7.消费者教育针对性不强

  部分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教育和金融产品、服务提供方面存在一定的脱节,且部分小贷公司甚至从未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 消费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以年轻人居多,其收入较低但消费意愿较强,金融素养亟待提升。 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在消费者教育方面针对性还不足,对消费者教育资源的投放渠道和有效性评估研究还不够,可能导致需要金融知识的消费者没有接受到足够的教育。

  8.个别机构共享信息范围过大,贷后隐患不容忽视

  个别机构共享信息范围较大。 贷后管理方面,大量的外部合作机构掌握消费者金融信息,存在较大的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例如,某银行消费金融中心共享信息的委外催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达数十家之多,其不仅遍布江苏省内,还在北京、上海、南昌、杭州等地设有异地机构。

  三、对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为促进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应当逐渐完善立法,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业务监管。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合规营销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培养消费者的理性消费观念,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1.健全法律法规,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

  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规范。 面对消费金融现有法律法规层级不高、统一专门法律空缺的现状,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已有所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应逐步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可参考日本等国做法,先制定完善部分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消费金融专门法律。

  2.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完善对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首先,构建层次更加丰富的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统一监管标准,实现整体政策上的统一; 另一方面应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差异化监管,根据不同运营主体的行业特性及发展状况,适度设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发展。 其次,建议加大科技手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应用,丰富监管手段。 最后,可以参考欧盟部分国家的做法,组建消费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加大行业自律监管。

  3.加强对联合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

  建议制定消费金融产品的规范办法和详细指引,引导全行业更加系统科学地做好消费金融业务的管理。 加强向低龄人群营销和放贷行为的规范,尤其要加强对22岁以下群体申请消费贷款的限制。 向大学生发行信用卡目前已经有了较为规范的做法,也可借鉴‍‌‍‍‌‍‌‍‍‍‌‍‍‌‍‍‍‌‍‍‌‍‍‍‌‍‍‍‍‌‍‌‍‌‍‌‍‍‌‍‍‍‍‍‍‍‍‍‌‍‍‌‍‍‌‍‌‍‌‍。 此外,当前普惠金融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领域,尚未完全覆盖到社会居民,消费金融灵活多样,适应群体广泛,可借鉴普惠金融模式,针对特定人群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额度支持。

  4.加强营销宣传行为的管控力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机制,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工作纳入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强金融营销宣传专题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认真落实全流程管控,从制度层面保障金融消保部门参与产品的设计、营销、售后等环节,补充联合贷业务前端销售管理缺失的短板,在消费贷款协议中详细说明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方式、形式等,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金融机构要协调处理好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业务便利而忽视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的防护,做到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进”“出”渠道和方式。 此外,考虑到机构内部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场景的复杂和多样,应当重视其价值,合理合法使用,谨防滥用。

  6.重视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念

  积极宣传提倡适度消费、防止信用消费过度是实现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观念非常必要。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帮助消费者养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更加关注自己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引导年轻群体如在校大学生等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防范过度借贷所带来的风险。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苏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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