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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26 16:56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为社会提供众多的就业岗位,可因为灵活性工作性质具备不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大量的就业人员安全保障性减少。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巨大,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若是不能得到完善与发展,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现如今

  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为社会提供众多的就业岗位,可因为灵活性工作性质具备不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大量的就业人员安全保障性减少。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巨大,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若是不能得到完善与发展,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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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我国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少健全性,社会保障制度通常充分结合以往行业的就业人员建立,尽管提出了涵盖灵活就业人员,可却忽视了灵活就业自身的特征和现实状况,在缴费基数、缴费模式、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和普通就业人员还存有很大的差异性。现阶段,缺乏对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探究,本文对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更多的相关人员带来有效的借鉴与参考。

  一、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类型

  (一)电商平台就业模式——电商从业者

  电商平台就业模式通常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将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产品或者服务当做核心,利用“线上”+“线下”或是全线上的通道开展服务,积极带动就业的新模式。在此模式下,就业不但包含互联网企业自身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而且包含围绕平台而出现的间接就业机会,其中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络就最具代表性。其中,直接就业人员(支持电商平台运营的电子商务人员)与间接就业人员(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创业的企业与个人),大部分是以灵活就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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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创业式就业模式——自由职业者

  创业模式的就业一般指的是资金、经营项目、风险均是由自己承担与筹集,并将创业当做就业的重要形式,而这类创业者的事业均处在萌芽、孵化的状态,所以,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这个群体的另一个称呼就是自由职业者。这个群体大部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所从事工种的可替代性很弱,工作时间地点十分灵活。

  二、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平台企业对从业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缺少重视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中均属于理性经营思维的实体或者个体,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利用最少的经济投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交易成本的局限性,用人企业通常不会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雇主就要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各种规定为职工支付相应的补贴、工资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使企业内部的用工成本增加。

  而灵活就业人员本身的资本积累不足,倾向于机会主义的雇主并不具备信息的对称性,因此,不会与灵活就业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从快递行业的角度来讲,不仅包含京东快递、顺丰直营快递,其他的快递公司均运用外包形式,快递员在承包人员的管理之下,不会给予五险一金、保底工资、各种福利待遇等,很多承包人员还会需要快递员自己配置交通工具。

  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了加强与雇主劳动契约关系的维护,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这类劳动合同在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通常并不完备。在签订劳动合约交易成本的影响下,灵活就业人员的雇主为了节省用人费用支出,就会从员工的工资中增加克扣比例,从而降低雇主自身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甚至一些企业会采用各种策略将交易的成本转移到灵活就业者身上,如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强度等,一些时候还会要求灵活就业者从事劳动合约以外的工作,导致劳动者的生活压力增加。

  (二)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特性决定相关保障无法顺利实施

  1.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混乱。新业态背景下,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共同特征,采用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方式走进劳动力市场,而少部分中小型企业就会为了减少成本支出,从而不与这些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从新时代的角度来讲,加强新型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创建的规范性,需要加强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创建。

  2.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性和工作岗位不断出现变化,现实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及时应对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出现的变化。从工伤保险的角度来讲,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没有固定性,而工作地点与生活区域之间的界限缺少确定性,致使这类人员的工伤问题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很大困难。因此,新业态背景下,在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方面应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

  3.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不强。

  新业态背景下,对于灵活就业人群而言,并没有针对性政策对其社会保险的参与意愿进行强制规定,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充分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参保自由。而我国的灵活就业人群一般分为高层次、中层次、低层次灵活就业,第一层级即为高层次灵活就业人群,其具备的较强专业技能为现阶段和未来高质量的生活水平提供支持,这种人群对于参与社会保险保障自身未来的生活需求并不强烈,参保意愿薄弱。

  第二层级的中层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众多,其参保意愿在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下浮动幅度较大,导致部分人员对于参保缺少积极性。第三层级的低层灵活就业人群因为自身劳动技能的不足以及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生活模式是通过受雇或者自雇模式赚取少量的收入,不足以进行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意愿更是少之又少。

  三、结语

  总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向,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大众幸福指数的提高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新业态背景下,伴随新型就业形势的发展,灵活就业人群的团队不断拓展,现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今新型灵活就业人群不断出现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应高度重视,坚持与时俱进,在推动灵活就业人群社会保障体系与参保制度良好建设的条件下,与企业携手共进,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给予保障,从而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水平。

  作者: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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