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服务正当时学报期刊咨询网是专业的学术咨询服务平台!

热点关注:论文检索页是什么意思 如何证明自己发表的论文见刊了 可以快速见刊的普刊有哪些?
当前位置: 学报期刊咨询网学报论文范文》“优良家风”入法:当代价值及实践进路

“优良家风”入法:当代价值及实践进路

发布时间:2021-12-03 16:55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摘要:优良家风是一个家庭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能够引导家庭成员在文明、健康、和谐、向上、从善的氛围中发展的精神风貌、行为习惯、文化传统、道德风尚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是对现代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

  摘要:优良家风是一个家庭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能够引导家庭成员在文明、健康、和谐、向上、从善的氛围中发展的精神风貌、行为习惯、文化传统、道德风尚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是对现代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具有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彰显优良家风的法律保障、夯实家庭治理的德治力量等重要时代价值‍‌‍‍‌‍‌‍‍‍‌‍‍‌‍‍‍‌‍‍‌‍‍‍‌‍‍‍‍‌‍‌‍‌‍‌‍‍‌‍‍‍‍‍‍‍‍‍‌‍‍‌‍‍‌‍‌‍‌‍。 树立优良家风的理念不仅要植根于社会民众心中,更要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遵守三个层面予以践行,以优良家风作为其方向指引、考量因素和重要教化手段‍‌‍‍‌‍‌‍‍‍‌‍‍‌‍‍‍‌‍‍‌‍‍‍‌‍‍‍‍‌‍‌‍‌‍‌‍‍‌‍‍‍‍‍‍‍‍‍‌‍‍‌‍‍‌‍‌‍‌‍。

  关键词:《民法典》; 优良家风; 家庭治理

家风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每个家庭的发展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 树立优良家风对家庭成员影响深远,它不仅关乎千家万户,而且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自古以来,我国非常重视家风建设,重视家庭文化的传承发展,这与我国家国同质的传统理念密不可分。

  社会科学论文范例:中华传统家庭文化视域下的中国特色养老模式

  我国的家风文化肇始于先秦,隋唐时期逐渐发展,至宋明时期达到兴盛。 传统家风的培育以家训、家规、家书、族规等家庭教育作为主要实施手段,除通过口耳相传或言传身教等方式流传外,还诉诸文字,产生了广为流传的《朱子家训》《温公家范》《颜氏家训》等经典著作,可谓治家之典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家风和家教的重要讲话,强调重视家风建设的重要性。 他指出:“优秀家风的传承与建设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家庭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基本单位,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1]

  我国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在立法上明确把“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中,为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亦是新时代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突出亮点。 优良家风入法既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追溯传承,又实现了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会贯通。 树立优良家风的理念不仅要植根于社会民众心中,更要在实践中予以践行。 学界对家风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多从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视角予以探讨,而从法学的视角对其展开深入探讨的成果微乎其微。 因而,本文将在深入剖析优良家风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优良家风入法的当代价值及其实践进路,以求教于方家。

  一、优良家风的基本内涵

  要正确理解优良家风入法问题,首先得明晰何谓家风、何谓优良家风,只有厘清其内涵和外延,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好它。

  对于何谓家风,学界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家风”一词最早见于西晋文学家潘岳的《家风诗》中,家即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住所,而“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风动虫生。 故虫八日而化”。 “风”在此具有促进虫类生长作用的意蕴,但其本义其实是指空气流动的自然现象,是一种难以表现的事物。 其实“风”更多地体现为教导的作用,即教化、引导之义。 如《尚书·说命下》中有言:“四海之内,咸仰朕德,时乃风。 ”此外,“风”也有风俗、风土的意思,如《礼记·乐记》中“移风易俗,天下皆宁”。 上述关于“风”的解读,有延伸与扩大之意,这为“家”与“风”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至于如何界定“家风”,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在共同生活中,经过培育并代代相传沿袭下来的,体现家族成员精神风貌、道德品质、整体气质的家族文化风格、风气、风尚”[2]; 也有学者认为“家风,也称门风或家庭的风气或风范,是指家庭建设所形成的立身之本、处事之道、生活作风、伦理观念、道德风尚等总称”[3]; 还有学者认为“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长期以来形成的能影响家庭成员精神、品德及行为的一种传统风尚和德行传承”[4]。 本文认为,家风是指根植于人们家庭生活中世代相传起着教化育人功能的日常规范及生活作风。 其至少应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家风是一种无形的家庭规范,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时代性; 其二,家风存在于一个家庭内部,故家风有好坏、优劣之分; 其三,家风具有教化、引导家庭成员的规范作用。

  那么何谓优良家风? 一般而言,优良家风的基本内涵包括对优良家风基本含义的界定和对其具体内容的揭示。 优良家风由“优良”和“家风”两个词组成。 “优”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饶也。 食部,饶下曰饱也”; “良”为“善也”。 “优良”可以解释为十分美好、善良的事物。 综上,优良家风可理解为:一个家庭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能够引导家庭成员在文明、健康、和谐、向上、从善的氛围中发展的精神风貌、行为习惯、文化传统、道德风尚的总称。 我国古代传统社会形成了大量的家法、家训、家规,在传统社会发挥着“法人章程”般的作用[5],在学理上也与家风有着明显的区分,但通常被认为是家风的重要载体,因此可以从中解读传统社会中优良家风的内容,并予以传承发展。 传统社会的家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以家、国、天下同构一体为价值取向,古人倡导和秉持的优良家风主要包含修身、齐家、勉学、处世、兴国等内容。 在修身养性方面强调立德树人、洁身自省、谨言慎行。 譬如,司马光认为“贤者居世,以德自显”,因此在《温公家范》中谆谆教导长者要“以德业遗子孙”[6]。 而《朱子家训》则提倡“慎勿谈人之短,切莫矜己之长”[7]。 在勉学立志方面强调立志高远,刻苦勉学,譬如,诸葛亮《诫外甥书》中提出“夫志当存高远”[8]1,袁采《袁氏世范》中提出“盖子弟知书,自有所谓无用之用者存焉”[9]。 在齐家兴业方面强调家门和顺,重视孝悌亲情,要求勤俭持家,譬如,《朱子家训》提倡“家门和顺,虽饔飧不继,亦有余欢”[10],司马光《训俭示康》曰:“众人皆以奢靡为荣,吾心独以俭素为美。 ”在为人处世方面倡导要慕贤远佞,与人为善,乐于助人,譬如,颜之推《颜氏家训》中规定“是以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11]。 在国家治理方面强调家国一体,清廉自守,譬如,林逋《省心录》中强调“忠信廉洁,立身之本,非钓名之具也”[8]68。

  新时代倡导的优良家风其内涵更为丰富,既要从优秀的传统家风文化中汲取,又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需求,以契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根本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优良家风有着共同的基础价值追求,但又超越了其基本要求与核心理念。 因此,现代社会的优良家风在继承传统优良家风的基础上,还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从个人层面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要求[12],也是现代社会优良家风的逻辑起点,这与传统优良家风中所倡导的家国一体、廉洁奉公、诚以待人、睦亲和善高度呼应,但又包含新的时代价值内蕴‍‌‍‍‌‍‌‍‍‍‌‍‍‌‍‍‍‌‍‍‌‍‍‍‌‍‍‍‍‌‍‌‍‌‍‌‍‍‌‍‍‍‍‍‍‍‍‍‌‍‍‌‍‍‌‍‌‍‌‍。 现代社会的爱国情怀是对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热爱,应秉持民族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并将爱国热情转化为积极的实践。 爱岗敬业在现代社会包含职业平等、择业自由、服务人民、敢于创新等新的时代内涵。 诚信友善是个人与他人或群体交往的基本道德基础与处世原则。 从社会层面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应是新时代优良家风的新内涵,摒弃了传统社会中的封建等级制度与家长专制观念,每个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与自由的空间。 培育法治观念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内容,尤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优良家风的内涵应彰显法治精神。 从国家层面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优良家风不可或缺的价值内涵,尽管现代社会的家国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国家富强是家庭兴旺的前提与保障,国家的建设需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 优良家风是衔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日常生活的重要纽带,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整合与转化为具体、形象的生活化表达。 将树立优良家风写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回应。

  二、“优良家风”入法的当代价值

  立法者把“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既是实现优秀传统家庭文化的传承发展,也是新时代满足人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需求,是改进家庭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家庭治理体系建设的需要。

  (一)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的,一个社会共同的生存模式、精神状态、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社会行为、伦理道德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传统文化的形成,基于一个社会的地理环境、经济模式、政治形态等多种因素,错综复杂,尚不能全面论证。 但必须承认,每一个社会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独特的内涵和精神风貌,即每一个社会的传统文化都是极富个性的。

  我国传统文化的个性突出表现为家在传统社会中是处于特殊地位的。 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家作为基本社会单位的,而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家文化为核心的,因而我国自古以来即重视家庭教育及家风、门风等家族制度的建设,且“我国的家族制度在其全部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13]。

  这种以家庭作为伦理基点,推动个体向社会化发展的模式,为优良家风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优良家风长久以来在家庭建设中发挥着温情的教化作用,集中体现了一个家庭的性格特征和精神气质。 但优良家风的养成绝非在一朝一夕之间,需要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沉淀,因此表现出鲜明的历史延续性。 优良家风既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主要途径。

  传统与现代绝不是截然对立的,每一个社会的发展都需要发扬优良传统,“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14]。 尽管在现代社会家风的核心地位和功能逐渐削减,但家风是一直存在的。 因为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家庭自始至终都是存在的。 现代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对传统优良家风的凝练与升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层面的要求与传统优良家风是同源共体、高度契合的。

  传统家风是诸多法条的思想来源,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8条对夫妻共同亲权的规定、第1060条对夫妻家事决定权的规定、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与传统家风中“注重家门和顺”的价值追求相一致。 第1067条对父母子女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1074条对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1075条对兄弟姐妹之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对传统家风中“重视孝悌亲情”的延续与继承。

  正所谓:“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15]这里的“俗”和“本”必然是包括传统优良家风的,优良家风积淀着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传统优良家风的价值在现代社会应当得以延续。 “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问题,是推动中国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点任务。 ”[16]而婚姻家庭编明确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作为一项倡导性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展现了对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建设的基本价值倡导,是对具有正向价值的家风文化的保护和弘扬,具有扎实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文化渊源,实现了家风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彰显了婚姻家庭立法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风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二)彰显优良家风的法律保障

  家风长期以来被认为是道德文化的范畴,家风的培育也主要通过道德感化的方式实现。 将“树立优良家风”写进《民法典》,是道德法律化的体现。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的内容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 道德法律化的理论前提是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共性和统一性。 承认共性和统一性绝不意味着将二者完全等同,而是指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寻找其中的相同点,再通过技术手段将其结合的过程。 “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17]

  我国法律在出现之初,是与道德不分的,法律和道德是合二为一的。 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法律与道德逐渐分离,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从未被斩断,始终是相辅相成、相互交融的。 即使是在谈论法律与道德的二元关系时,必须谈及的我国历史上的“礼法之争”,也只是对法律和道德在治国方略中应处地位的争论,并没有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 但法治与德治的地位之争并非毫无意义的,这是每个社会都面临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治理效果。 我国历史上经历了德法混同、德法分离、德法合治、依法而治的历程,现代社会无疑是将法律作为首要的行为规范,但历史和实践都证明,“道德至上”和“法律至上”都是行不通的,必须坚持以德治滋养法治、以法治保障德治,坚持德治与法治并行。

  道德法律化是实现德治与法治互动的重要形式,是用法律保障道德的内容,但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是“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 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18]。 早在传统社会,一个家庭或家族内部的行为规范便可以通过备案或批准的形式。

  获得官府的批准,上升为家法族规,在一家内部发挥着与国家法同等的效力。 家法族规是培育家风的形式之一,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国家政权为保障,但终归是对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未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现代社会,优良家风在建设家庭文明、调节家庭关系、培育家庭美德、维护家庭秩序等方面仍然具有重要作用,仍然具有强大的活力和动能,应当取得法律的支持。 将“树立优良家风”写进《民法典》,正是将家风这一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赋予了优良家风明确的法律地位,使之具有了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等作用,昭示着树立优良家风已然成为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一般规范,意味着树立优良家风获得了法律保障,且是最有力的保障手段。

  (三)夯实家庭治理的德治力量

  尽管在现代社会,家庭的功能逐渐减弱,甚至部分功能逐渐丧失,家庭的职能也逐渐被学校、单位、网络等所分担,但家庭仍是个人日常生活、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个人在社会化以前的大多数活动仍是在家庭中实现的。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社会习惯的养成是抚育作用的主要任务,我们要把一个生物的人转变成社会的分子,这个转变的初步工作就在家里。 ”[19]

  因此,家庭生活仍是社会治理的基本领域,社会治理应注重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 现代社会治理以法治作为主要手段,但在家庭领域,通常是在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如婚姻关系破裂、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侵犯家庭成员财产利益时,才需要法治的介入‍‌‍‍‌‍‌‍‍‍‌‍‍‌‍‍‍‌‍‍‌‍‍‍‌‍‍‍‍‌‍‌‍‌‍‌‍‍‌‍‍‍‍‍‍‍‍‍‌‍‍‌‍‍‌‍‌‍‌‍。 法治能够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不受伤害,但它通常是硬性手段强制介入的,且法治面向的对象是个人,而不是家庭这一共同体。

  当家庭发生非不可调和的纠纷时,法治的过度运用可能会导致家庭的崩解。 因此,家庭的治理仅仅靠法治是远远不够的,更要依靠道德、情感、习俗等柔性手段共同调整,而这些柔性手段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家庭自治实现的。 强调家庭自治不是否定法治的作用,而是在法治之外给予家庭建构新的思路,在家庭领域实现软约束和硬约束相互配合,形成良好、和谐的家庭秩序。

  优良家风既是家庭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家庭治理的基本手段,更是家庭治理效果的微观体现,因此优良家风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首先,家风乃社风之基,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家风汇聚成社会整体风气,社会风气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之一,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要求每个家庭都必须培育和弘扬优良家风。 其次,社会治理离不开主体的参与,治理主体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有效开展。 优良家风能够为社会提供具有优秀道德品质、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治理主体,这一功能是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难以取代的。

  再次,维护社会秩序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优良家风是家庭内部养成的行为规范,对家庭成员的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优良家风中蕴含的社会道理内化于家庭成员的思想之中,它通过内心信念调整家庭成员与社会的关系,不需要借助外力的强制作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最后,社会和谐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具有优良家风的家庭必然会形成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优良家风随着家庭成员延展至社会,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人际和谐、诚信友爱的民风,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优良家风入法,是倡导、鼓励、督促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让更多家庭意识到树立优良家风的重要性,促进家庭和睦、引领社会风气,从而持续夯实社会治理的德治力量。

  三、“优良家风”入法的实践进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的“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表述,不仅仅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更是婚姻家庭法治建设中的立法导向,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具体践行。 本文认为,“树立优良家风”的理念和精神应该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始终,在立法层面应以优良家风作为方向指引,在司法层面应以优良家风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在守法层面应以优良家风作为重要的教化手段。

  (一)法律制定:以优良家风作为方向指引

  《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实现了法典化和体系化,婚姻家庭法的回归,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上的重大创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引领与践行,注重维护我国婚姻家庭文化的特色和理念,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和人伦关怀,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现了法律万能主义的理想,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稳定性与不断变动发展的现实生活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张力,婚姻家庭编仍然要不断修正以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需要。 “法的修改和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意义”[20],婚姻家庭编的修改应注重维护优良家风的地位和作用,以优良家风作为方向指引,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将优良家风的内容直接上升为法律,二是修正违背优良家风的法律条款。 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都不可随意而为,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家风都可以上升至法律,获得法律的保障,法律的频繁修改也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而是应当经过长期的考察和实践,将那些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所必需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将那些对树立优良家风严重不利且确有必要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正。 如当前呼声较高的家庭教育立法,现已开始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也应以优良家风作为重要指引,注重弘扬优良家风,和婚姻家庭编共同发挥作用。

  此外,由于法律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婚姻家庭编在具体内容的设计上不可能都具体化,难免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其在实践中无法直接运用,必须借助法律解释的作用。 譬如,婚姻家庭编中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标准。

  尽管法律解释中的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的范畴,但“我国的司法解释其实具有准立法的性质[21]。 因此,司法解释的条款也应相应地体现出法的价值取向,包含对相关法律规范价值的分析和判断。 进言之,不管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应体现出对树立优良家风的倡导,以优良家风作为基本思想指引,不能仅追求司法操作的简便,也不宜过多运用市场经济的理性观念,突出对个体和财产的保护。 个别条款的制定应从维护优良家风的立场出发,作出符合人情常理和民众期待的解释。

  (二)法律实施:以优良家风作为考量因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中的实施与适用,然而优良家风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仅为一般的宏观规定,尽管一定会有配套的司法解释,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文本表达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们为司法裁判留有一定的空间。 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搜索发现,在裁判理由中明确使用“家风”这一表述的判决有近200份,且大多数判决在“树立优良家风”写进民法典之前,集中在赡养费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中,说明家风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将优良家风作为法律实施的考虑因素,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优良家风作为对当事人的考量因素。 如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考量双方对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树立和培育的情况,判断其是否能为被扶养人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案件中,考量监护人是否以优良家风监管和教育被监护人,是否帮助被监护人形成健康的人格、养成和善的品格,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 二是将优良家风作为裁判结果的考量因素。 如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以及继承纠纷中对继承份额的分配,考量是否会在家庭成员之间引起争议,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在婚约彩礼、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中,对财产的处理、数额的确定,考量是否符合平等、和睦、关爱、文明的家风要求。

  三是强化优良家风在判决书中的说理作用。 发挥优良家风在具体个案中的引导作用,对之与个案的关联进行明确的分析论证,避免在不同案件中的说理方式完全相同而形成模板化表述,致使优良家风仅发挥口号式的倡导作用。 四是在判决中发挥优良家风的教育功能。 家庭成员因发生矛盾而提起诉讼,难免会造成双方甚至整个家庭逐渐疏远,在判决中应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不能因暂时的矛盾而破坏家庭的团结,应当给晚辈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建设和谐家庭、创建优良家风,从而使之教育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树立优良家风虽然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但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强大的效力,通过司法活动加强人们对优良家风的推崇和信奉。

  (三)法律遵守:以优良家风作为重要教化手段

  由于很长时期内社会对培育优良家风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因而,家风衰落现象突显,传统的家庭美德也在逐渐退位,“德”“孝”“廉”的教育严重不足,不仅有父母虐待子女、子女遗弃老人、夫妻家庭暴力频发等现象,甚至近年还出现北大学子弑母案,广西教授、律师夫妻被子弑等极端案件。 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家庭传统美德教育,以优良的家风滋润民心,将之作为公民守法的重要教化手段。 法律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从内心自愿去遵从,对于法律遵守的重要意义,卢梭曾精辟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22]对个人而言,从在思想上信仰、尊崇法律,直至在行动上遵守、敬畏法律,需要不断教育和引导。

  个人行为的习得、习惯的养成及对社会的基本认知都是从家庭开始的,从幼时对动作、表情的模仿,到对语言、经验的学习,再到复杂的思想、情感的启迪,多是以家庭成员为示范对象的。 优良家风也是这样逐代传递、逐步影响的,一个家庭具有优良的家风,其晚辈或基于姻亲关系中途加入的家庭成员,也就更具耳濡目染、躬体力行的可能性。 优良家风对个人的影响也是最优先、最长效、最持久的,这种影响不会因为个人脱离家庭而告终,而是会相伴终生,这是其他制度或规范不可比拟的。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通过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等方式培育人们的守法意识,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也有所运用,但忽视了家庭教育这一最直接、最基础的途径。 “家庭,作为法律和经济关系之间的一种庇护所,能够完成那些目前看来社会还不能完成的任务。 ”[23]若将法治教育的责任分配至每个家庭当中,将对法律遵守的教导蕴含在优良家风的培育当中,则能发挥其他方式所不能实现的作用。 并且,优良家风是从家庭成员的内在精神出发,管理个人的内在世界,再外化于一个人的行为和举动,其产生的力量是更加广泛、更加深刻的。

  以优良家风作为法律遵守的教化手段,首先要将遵纪守法作为优良家风的基本要求‍‌‍‍‌‍‌‍‍‍‌‍‍‌‍‍‍‌‍‍‌‍‍‍‌‍‍‍‍‌‍‌‍‌‍‌‍‍‌‍‍‍‍‍‍‍‍‍‌‍‍‌‍‍‌‍‌‍‌‍。 优良家风不是稳定不变的,它与一个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条件、文化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遵纪守法是在社会变迁之下对优良家风提出的新要求,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必须遵守。

  其次要利用优良家风将抽象性的法律文本适当转化。 法律的抽象性在于它高度涵盖人们观念和现实的必要,但也和日常生活拉开了距离,这也是普法教育的局限性所在。 优良家风可以将法律的要求融入生活的细微之处,发挥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作用,运用情感沟通、言传身教的方式,将法律的要求蕴含在家风培育的过程之中,拉近法律文本与家庭生活之间的距离。 督促家庭成员自觉按照法律规定管理自己的生活,法律规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对整个家庭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要回归法律规定本身。 优良家风主要是对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通常认为道德是比法律要求更高的规范,且许多法律的要求都有道德基础。 “道德理念影响着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影响着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表现。 ”[24]如果一个人能够遵守更高要求的道德,也可以认为他不易违反较低要求的法律。 当然,将所有法律要求转化为优良家风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不能偏离和异化法律的要求和观念本身,而是要注重家庭成员的实际需求,在二者之间找到一种可能契合的路径,以实现家庭生活受法律的制约和维持,从而逐渐形成遵守法律的社会共识。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12-16(02).

  [2]肖群忠.家风家规与立德树人[J].中国德育,2014(10)∶16-20.

  [3]王歌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J].东方法学,2020(4)∶170-183.

  [4]郝亚飞,李紫烨.中国古代家风建设及当代启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0(1)∶76-80.

  [5]范忠信.家法人制的公私法基石意义与民法典的中国文化升华[J].中国法律评论,2020(4)∶178-191.

  [6]夏家善.温公家范[M].王宗志,王微,注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31.

  [7]刘墨菊,陈兵.朱子家训解析[M].北京:金盾出版社,2013∶155.

  [8]夏家善.家训要言[M].天津古籍出版社,2017.

  [9]治家格言[M].吴敏霞,等注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50.

  [10]朱柏庐.朱子家训[M].李牧华,注解.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3.

  [11]余正平,梁明.颜氏家训[M].广州出版社,2001∶77.

  [12]张力.“优良家风”写进民法典的法治意义[N].检察日报,2020-01-08(07).

  [1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7.

  [1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

  [15]商鞅,等.商君书[M].章诗同,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16]陈玉斌,张瑜,刘友田.中国传统文化的百年变革与复兴之路[J].理论导刊,2019(9)∶98-102.

  [17]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59.

  [18]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91.

  [19]费孝通.生育制度[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158.

  [20]李培传.论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16.

  [21]覃晚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处理价值取向问题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3(1)∶79-82.

  [22]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48.

  作者简介:覃晚萍(1971-),女,壮族,广西融安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民族地方法治; 刘晓宁(1994-),女,山东菏泽人,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xuebaoqk.com/xblw/7149.html

《“优良家风”入法:当代价值及实践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