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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2-03-26 14:30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产权交易是指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活动。当前,产权市场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证券市场并行的要素资本市场,在服务国资国企供给侧改革、促进国

  产权交易是指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活动。当前,产权市场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证券市场并行的要素资本市场,在服务国资国企供给侧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维护公平公正、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业务范围日益拓展,纠纷争议的表现形式也趋于多样化,这需要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有效解决的方案和手段。产权交易中提起诉讼的纠纷争议,遵循我国法律制度程序进行。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在海南产权交易所工作实践和产权交易中未提起法律诉讼程序的纠纷争议焦点,以及当前产权交易机构在应对此类纠纷争议和维护国资权益过程中的一些实践和做法展开探讨与思考。

产权交易

  1 产权交易纠纷争议的表现形式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国陆续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交易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为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即使国有产权交易有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操作细则予以规范指引,但由于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非标准化特征,在实践过程中交易纠纷争议不可能完全避免。产权交易纠纷争议,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中,因交易一方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无直接关联人员),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在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纠纷争议产生之后,交易相关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无直接关联方等)可能通过向产权交易机构来函、投诉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请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反馈、解释或调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

  一是对产权交易转让行为有异议引起的纠纷争议。项目拟发布或刚发布挂牌转让公告,就有第三方(无直接关联方)提出与该项目有关联关系,对该项目挂牌转让提出反对意见,请求产权交易机构不予挂牌或终止该项目挂牌。包括第三方(无直接关联人员)提出自己才是产权持有人,该产权转让行为未征得其同意或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不应转让等情形。

  二是对产权交易转让程序有异议引起的纠纷争议。在挂牌过程中,交易主体或关联方对转让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内容、交易流程等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请求产权交易机构作出解释或更正。包括交易主体或关联方认为转让批准程序不规范提出应当补正的;认为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或有误提出应当修订或重新挂牌的;认为交易流程不合理提出异议要求解释或重新组织交易等情形。三是对产权交易转让结果有异议引起的纠纷争议。在项目成交之后,交易主体或关联方对意向受让方确定、成交方式选择、成交结果产生等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请求产权交易机构作出解释、重新认定或重新组织挂牌交易的。包括转让方认为受让方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愿意与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转让方认为成交方式不规范提出重新组织交易的;受让方通过高额竞价竞得项目之后不签署成交确认书和履行后续手续的;受让方竞得标的后在交接时提出对标的有重大误解不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交易双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后续程序无法推进等情形。

  四是恶意干扰交易秩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产生的纠纷争议。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有关人员以提出纠纷争议为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或恶意竞争,借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干扰交易秩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破坏竞价场所设施、阻挠意向客户报名、向交易主体施压阻挠合同签署、干扰工作场所秩序、向有关部门恶意投诉给交易机构施压导致交易中止或无法正常开展交易活动等情形。

  2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争议纠纷的做法

  根据32号令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也制订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规定了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结合实践工作,梳理应对产权交易争议纠纷的相关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有些产权交易纠纷并非涉及重大的利益,而是交易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没有想通或不愿退让。对于此类纠纷,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先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别做相关各方的工作,待各方的思路接近、意见分歧小时,再把各方叫到一起“面对面”做工作,促使各方相互谦让、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避免情绪对立吵闹等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争议纠纷解决的成功率。如海南产权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处理的一宗铺面招租项目纠纷,成交之后承租方提出交接时发现该铺面漏水,要求延长装修期并减免租金。招租方提出铺面按现状招租,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变更交易结果。交易所分别做交易双方的工作,听取诉求,分析形势,最后化解双方分歧,同意按照“双方取消交易,互不追究责任,由承租方支付交易服务费,不扣罚保证金”的解决方案。至此,该宗招租项目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和妥善解决。

  二是立足事清责明与正面指引相结合的方式。在产权交易争议纠纷调解过程中,“强行调解”、“无原则调解”和“久调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此类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认真厘清交易过程,明确各方职责义务,遵循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原则,协助当事方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为纠纷调解提供正面指引,同时考量为后续具体其他的项目树立价值导向,引导交易主体寻求共同利益,避免调解中无原则的“和稀泥”或简单化的“硬搪塞”。如海南产权交易所处理的一宗车辆转让项目纠纷,受让方提取车辆时发现该车部分零件损坏严重,而公告尚未披露这一事项,受让方提出退车。交易所梳理信息披露来源出自车辆评估报告,车辆信息未能完整描述的责任应在评估机构。鉴此,交易所召集转、受让方及评估机构三方召开协调会,最终三方同意按照“交易成立,评估机构向受让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于修理汽车零件”的解决方案,有效化解了交易矛盾纠纷,维护了交易各方权益。

  三是冷静处理和重点核实相结合的方式。根据32号令的有关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但是,如出现某些交易事实需要核实或某些交易主体意见相左、态度僵持,需要交易机构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的情况,简单的调解仍会存在事实含糊不清、各方互不让步的局面,可以先采用冷静处理的办法,让当事方各自回去研究解决方案。在此期间,产权交易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核实查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相关方提出的问题和观点是否有依据、是否支持其中一方或研究更有利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待事实清楚、依据充足、时机成熟时再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在明确陈述交易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方理性选择合适途径解决纠纷。如海南产权交易所处理的一宗成交金额较大的资产转让项目——海南省文昌市某码头工程航道约638.97万立方米疏浚物挂牌转让项目纠纷,该项目以67元/立方米、总价4.28亿元成交,竞价增值2.57亿元,增值率150%。该项目竞价后,交易所依法依规出具了《成交确认书》,但转让方迟迟不肯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期间,有第三人(无直接关联人员)给受让方及交易所施压,并向转让方反映,受让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涉及造假,不符合公告条件资格要求。转让方来函要求,交易所应对受让方资格及交易结果给出相关意见。因该项目成交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交易所根据第32号令赋予的职责,积极协调交易各方,排除干扰,顶住压力,果断决策,派出相关人员及法律顾问、律师前往外地对受让方的报名材料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按照证据标准核实工作进行了录像。交易所根据核实情况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受让方资格条件和交易结果向转让方复函提出受让方符合受让资格的具体明确意见。交易所履职尽责,不越位,也不缺位。经过协调、核实、复函等方式进行调解,转让方最终接受了交易所的意见,并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促使该项目得以有序推进,有效化解了交易纠纷,维护了国有资产权益。

  四是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成交之后意图违约或干扰交易秩序的当事方,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适时对当事方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向当事方陈述违约或干扰交易秩序的后果和成本,准确释法明理,劝导当事方认可交易结果,理性解决争议,营造解决问题方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通过法理并用,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引导当事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杜绝干扰交易秩序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如海南产权交易所处理的一宗股权转让项目——海口市某公司95%股权转让项目纠纷,项目成交后,第三人(无直接关联人员)不走诉讼程序,而以转让方与其有相关债务问题尚未处理、转让方不应转让该股权为由,对交易所的挂牌流程提出投诉和质疑,给交易所施加压力,借其与转让方之间债务纠纷为由以达到取消交易或以低价获取该标的、弥补其相关费用损失的目的。交易所经致电致函委托方征询意见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多次复核,确认该项目产权清晰,转让方有合法的处置权,且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说明和报告,对第三人(无直接关联人员)明确复函提出其与委托方的债务纠纷与该项目产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纠纷不影响该项目产权转让正常进行。通过法理与情理并用,最终解决争议,避免了矛盾扩大化和对交易秩序的干扰,维护了交易所依法依规、规范公正的良好形象。

  3 思考与建议

  第32号令赋予产权交易机构调解争议的相关职责,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产权交易争议纠纷的作用凸显,调解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的纠纷,最大化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成本,提升资产处置服务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那么,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如何把握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不断提升政治敏锐力、判断力,正确引导各种交易纷争回归到依法合规轨道上来,做到既能妥善解决交易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又能最大化地维护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公正和国有资产权益,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进行思考,提出相关建议,与同行探讨交流。

  3.1 积极引导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化解项目交易矛盾纠纷在处置产权交易项目过程中,若信息披露完整、产权交易过程规范、交易结果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仅涉及标的交接、合同条款或其他小的问题的,建议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纠纷,引导争议各方作出一定程度的利益让步,求同存异,尽量在原则性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以便迅速解决争议,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3.2 交易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对于交易主体而言,调解意味着对相关利益的退让,可能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建议交易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价利益得失,从风险最小的角度考虑研究处理方案,并经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和解方式依法协调解决重大纠纷。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调解方案出具法律专业意见。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规范决策程序+律所出具调解意见”等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研究解决方案,避免决策风险,维护自身权益。3.3 产权交易机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坚持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维护交易平台公正性

  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争议纠纷解决的中立方,是交易主体关切的中间环节,有时候还可能遇到各种不同声音不同力量的干扰和阻挠,甚至可能会被卷入诉讼当中。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无论提出任何解决建议,都应该立足于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维护交易平台公正性。要建立完善交易纠纷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既要统筹分析纠纷的情势,又要预判各种解决方案可能产生的结果,坚持大局观念,统筹谋划安排,目标明确、路径清晰、步调统一,遇事不乱,依法依规、果断决策。对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方的交易纷争,要耐心协调,积极引导。对无直接关联的第三人、“黄牛党”假借交易争议为由干扰正常交易秩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果断处理、警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协助,同时建立健全产权交易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产权交易活动。要加强对产权市场平台公信力的精心维护,提高项目的专业化运作能力和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高效专业解决各方的关切,争取取得理解和支持,推动争议调解工作落地见效。

  3.4 根据项目情况设计切合实际的交易方案,从源头避免纠纷争议的产生

  规避交易纠纷,除了考虑解决方案之外,还应在项目挂牌前着力研究,积极策划,为项目设计切合实际的交易方案,做到交易条件公平透明、交易流程规范专业、交易结果客观公正,从源头上避免纠纷争议的产生。根据32号令的有关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鉴此,在设计交易方案时,产权转让项目不应设置指向或排他性条款,而是引导转让方在合同文本中制定公平对等的约束性条款或违约条款,以期最大范围征集受让方,成交之后通过合同条款约束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招租项目可考虑“网络竞价、价高优先、依次递接”的原则确定承租方,最高报价者违约可由次高报价者承接,既对最高报价者违约进行处罚,又提高资产招租效率,避免重复挂牌。招商项目应在项目招商方案中设置竞价环节,在比对意向方的资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竞价方式遴选合格的意向方,既能促使招商项目价值最大化,又使交易结果令人信服,避免争议的产生。

  防范化解纠纷、规范高效服务是产权交易机构生存发展的重要前提和立足之本,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核心在于保证国有资产公开公平交易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稳妥做好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的同时,如何适应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国际化特征,更积极地采取多种方式调解交易矛盾纠纷,为产权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意见,完善应对方案和措施,引导交易主体依法公正解决纠纷,既能节约司法成本又能倡导诚信解纷的风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这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值得我们在今后的产权交易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探索和研究。

  作者: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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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的实践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