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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基本特征与制度展望

发布时间:2020-05-07 17:14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摘要:公务员法作为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依据。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引发了《公务员法》的修订,主要内容体现在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关规定、深化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吸收补充从严管理干部相关规定、健

  摘要:公务员法作为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依据‍‌‍‍‌‍‌‍‍‍‌‍‍‌‍‍‍‌‍‍‌‍‍‍‌‍‍‍‍‌‍‌‍‌‍‌‍‍‌‍‍‍‍‍‍‍‍‍‌‍‍‌‍‍‌‍‌‍‌‍。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引发了《公务员法》的修订,主要内容体现在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关规定、深化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吸收补充从严管理干部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相关规定等方面‍‌‍‍‌‍‌‍‍‍‌‍‍‌‍‍‍‌‍‍‌‍‍‍‌‍‍‍‍‌‍‌‍‌‍‌‍‍‌‍‍‍‍‍‍‍‍‍‌‍‍‌‍‍‌‍‌‍‌‍。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进一步凸显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队伍的政治属性,进一步理顺了公务员管理体制和职能‍‌‍‍‌‍‌‍‍‍‌‍‍‌‍‍‍‌‍‍‌‍‍‍‌‍‍‍‍‌‍‌‍‌‍‌‍‍‌‍‍‍‍‍‍‍‍‍‌‍‍‌‍‍‌‍‌‍‌‍。展望未来,仍需不断加强后续各项制度建设,推进各项管理体制机制转换。重点在于结合分类管理和职务与职级并行等重大基础性改革事项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措施,推进分类分级考录考核等核心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公务员法修订;分类管理;职级并行;制度展望

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作为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依据。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草案,并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思想的发展要求和切实体现,也是对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队伍管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的固化和升华,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推动公务员管理创新、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从公务员管理实践上看,经过此次立法修订,公务员管理将要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公务员法修订的实践背景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是在公务员制度建立、发展、完善的进程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要求以及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将党管干部新做法、制度创新成果吸收纳入立法体系而进行的一次重大修订。从实践层面看,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对干部队伍和公务员队伍管理,需要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性成果升华为立法予以强化,需要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法律制度体系,对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提出了相应的修订要求。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组织路线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干部管理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提出了党在新时期的组织路线。具体包括:提出了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提出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提出了强化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中的责任担当、防止“带病提拔”等一系列新思想和新做法。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需要上升和统一到立法层面,并体现在公务员的依法管理活动中,因此需要对公务员法做出适应性修订。

  (二)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并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进一步强调,提出了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并与公务员法有着密切联系,势必引发公务员法中关于职务、级别以及相应的任免、升降、处分等法律条文变更,需要对公务员法作出相应的修订调整。2016年11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意见》时,明确提出了配合地市以上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统筹做好公务员法修订工作。可以说,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引发公务员法修订的直接动因。

  (三)强化党管干部和巩固干部管理创新成果的要求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组织路线、干部管理和公务员管理配套制度出现了很多新做法、新成果、新经验,为将干部管理实践、公务员管理实践与立法统一,尤其是将制度创新成果升华到立法层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和固化,对于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具有深远、长期性影响。

  新时代党管干部的创新和突破具体包括:推行公务员分类改革获得实质性进展,制定颁布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在县以下机关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基础上,开展地市以上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取得实质性进展;修订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具体意见;从严管理干部,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制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修订完善了《党章》等。这些制度创新需要体现和升华到公务员立法中,成为公务员制度自我完善和公务员法修订的内在需求。

  二公务员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核心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关规定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此次修法最为直接的动因,调整完善公务员法中有关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补充职级的规定,成为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务。修订公务员划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管理模式,调整为职务与职级并行,涉及到厅局级以下全部公务员群体,势必成为公务员管理的核心;同时,建立职级管理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面临和分类管理衔接、与原有的非领导职务相区别还要对职级进行履职与考核、任免升降和设计晋升通道等管理和激励等,不论从制度设计上还是修订完善立法上都是难点。

  此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调整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并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调整修订。其中,第16条将原来的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改为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第17条修改强调了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的提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职级序列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并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序列进行了设置划分,即1-2级巡视员、1-4级调研员、1-4级主任科员、1-2级科员,共12个职级序列;第20条补充规定了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明确了“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核心是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取消,将非领导职务套转为职级,领导职务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级。配合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和公务员法的修订,中央颁布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组部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等五个文件,明确了职务与职级并行基本制度和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级设置管理办法,为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深化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的基本要求,自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进行了长期实践的探索和制度发展。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依据”。2006年《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2016年中央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从而终结了单一综合管理类的管理模式,在分类管理上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按照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要求,补充完善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一系列法律条款,使得深化分类管理、完善相关规定成为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务员法新修订的诸多章节条款都对分类管理进行了强化和体现。其中,在职务与职级的条款中,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19条对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进行设置规定,并对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规定了“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为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预留了接口;在录用的条款中,第23条规定了录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考试录用的办法,也兼顾了除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类别公务员对应的考试录用的职级层次;在考核的条款中,第35条补充规定了“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充分体现了分类分级考核的基本导向;在培训的条款中,第66条也补充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的规定。

  (三)吸收补充从严管理干部相关规定

  公务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补充吸收进公务员法的范畴,是在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统一指引下,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这是中国特色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制度建设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一个重点。

  此次修订对公务员加强监督和从严管理有多处体现:一是将“惩戒”一章更名为“监督与惩戒”,并对相关条款进行增加和修改。新增了第57条关于加强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的规定,并针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等”,明确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新增第58条关于公务员“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等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二是修改完善了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情形,第74条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的规定,第75条增加了公务员担任“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三是在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立法强化和监督管理。

  (四)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相关规定

  中央对干部“既要严管也要厚爱”“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基本原则与管理导向始终贯穿于公务员法修订全过程中,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是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法律条文中有多处修订都体现了健全完善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其中,关于加班规定的修订,第82条增加了“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的条款,意味着公务员因为加班又不能调休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发放加班补助有了法律依据,也是对当前公务员普遍存在的加班现象的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第61条对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分的规定,增加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3条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增加了“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的规定,都体现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公务员法修订的基本特征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在新时期的组织路线为指导,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务员管理的政治属性,体现干部管理制度创新,结合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分类管理、从严管理、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等重点内容进行了修订,呈现出鲜明的特征。

  (一)进一步凸显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法的立法目标和基本导向,此次修法对此进一步强化,并在公务员制度层面进一步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建立之初,就明确了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不搞政治中立、不搞政务类和业务类“两官分途”,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了“两个坚持”“两个贯彻”,是公务员法的灵魂,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1]

  此次《公务员法》总则的修订对此有充分体现‍‌‍‍‌‍‌‍‍‍‌‍‍‌‍‍‍‌‍‍‌‍‍‍‌‍‍‍‍‌‍‌‍‌‍‌‍‍‌‍‍‍‍‍‍‍‍‍‌‍‍‌‍‍‌‍‌‍‌‍。总则第1条中,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的“好干部”标准写入;总则第4条补充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指导思想中补充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由此可见,此次修法“开宗明义”,在公务员法的“开篇”就将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特征予以强化,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和“好干部”标准纳入公务员法的立法体系,这是中国特色公务员法的集中体现。

  (二)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队伍的政治属性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公务员队伍的政治属性,明确了“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将公务员队伍与党的干部队伍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相应地对公务员的管理和干部队伍的管理进行了统一,在管理依据上也实现了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与党政干部管理的党内法规衔接一致。

  总则第2条修订中,增加补充了“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的条款;在总则第7条的修改中,在“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等原则基础上,补充增加了“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的公务员任用原则。除此以外,在后续关于公务员条件和义务、纪律处分等诸多条款修订中,都对强化公务员队伍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进行了补充规定和体现。这些对公务员的政治标准要求相关条款的修订,体现了党管干部的统一要求,在条文上也注重吸收了现行的党政干部管理法规的相应条款规定,体现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

  (三)进一步理顺了公务员管理体制和职能

  新公务员法第12条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了规定。此次机构改革对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虽然并未在公务员法的相应条款中体现,但关于主管部门的调整属于公务员法修订中关注的重点问题,并在修订过程中提出了机构改革的相应建议,对公务员法管理和制度实施具有重要影响,并在修订方案通过后预留了和各级机构改革同步衔接的时间周期。

  公务员法修订方案于2018年12月29日颁布,同时明确了自2019年6月1日施行,就是考虑将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同步实施,待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到位后,再积极稳妥地实施新公务员法。可以说,此次公务员法修订是与机构改革同步实施的,进一步理顺公务员管理体制和职能,成为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另一个主要特征。

  2018年机构改革以前,自上而下建立了组织、人事和公务员管理三个部门共同承担公务员管理职能的基本体制和组织架构。在中央层面公务员主管部门有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简称为“两部一局”);与此相对应,建立了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管理体系,并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体制对公务员制度的确立,在公务员依法管理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面临坚持党管干部基本原则与公务员依法管理之间的衔接、统一等制度与实践问题,也面临了“多头”主管加大了工作协调沟通难度等现实问题,导致在不同层级机关、不同省份地区之间公务员管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不同程度的差异。

  这种体制和组织架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干部人事管理和公务员制度发展的阻碍因素。在公务员法修订研究和决策的过程中,中央公布了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对公务员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与原中央组织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了统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并进行了职能优化调整,将编制管理、工资管理等职能并入组织部门;省以下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应进行了组织机构和职能的调整理顺。这对新修订公务员法的实施和今后公务员管理实践都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四公务员法修订后的制度展望

  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纲领和总章性法规,此次公务员法修订将对公务员管理产生长期和深远影响。此次新修订公务员法实施后,面对既有的“制度缺陷”“制度问题”和新修订公务员法引发的新的制度需求,仍然需要不断加强后续各项制度建设,推进各项管理体制机制转换。重点在于结合分类管理和职务与职级并行等重大基础性改革事项,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措施、推进分类分级考录考核等核心管理制度建设,持续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基于对此次新公务员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征的分析,在未来的制度完善和创新层面,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夯实职位分类职位分析,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机制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而不断发展,但面对公共管理外部环境要求和政府自身科学管理需求,仍存在制度完善空间。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2006年《公务员法》明确了职位分类“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进行管理,取消了“制定职位说明书”的相关规定;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试行)》,职位分类管理实现突破性进展。

  后续将持续推进分类改革不断深化和落地实施,将面临制定完善与分类管理相关各项配套制度要求,包括:根据管理需要和职位特殊性对公务员职位类别是否增设进行研判,并作出相应的制度选择;科学精准划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范围,这是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的基本前提;研究制定划分职位类别后的职务序列名称设置与配套管理办法、相应的激励性和补偿性激励措施,这是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在推进职位分类管理实践层面,要进一步强化基于职位的分类管理和职位分析与评价,逐步规范建立职位职责的管理体系;尤其在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导向下,需要构建科学、清晰、规范的职级公务员职责体系,为提高考录、遴选、任免、考核、奖惩、培训、确定工资和加班补贴等各项待遇奠定科学基础。

  在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前提下,进一步根据不同部门和行业管理特殊性,精细划分不同的职组和职系,探索创建不同职系的职务序列名称,进行科学定岗、定编、定员;在此基础上,编制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与组织管理关系、职位权责、业绩标准、任职能力与资格要求等,从而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职系与职位管理体系。

  (二)完善职级管理配套制度,畅通公务员职业发展机制

  在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基础上,进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序列设置以及相关的晋升通道、薪酬待遇体系设计,是公务员制度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2]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此次新公务员法修订的重点,也是后续实施中制度完善的难点,对于畅通公务员职业发展和晋升通道至关重要。

  中央制定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配套法规,主管部门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相关文件,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转为职级公务员进行管理即将全面实施。推行职级管理后,将面临继续完善后续管理制度配套和进一步规范职级基础管理制度两方面制度创新需求:在继续完善职级后续管理制度配套方面,应在当前制度规定的职数比例基础上,结合实施情况,综合考虑总体职数情况和非领导职务套转、领导职务兼任、接收军转干部套转等各种职数使用和占用情况,对比传统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比例,进行评估、测算,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针对不同部门系统、不同职位类别和不同层级机关,补充制定精细化职数核定与管理办法;在进一步规范职级基础管理制度方面,应对公务员职级进行清晰界定,从而加强职级任免升降管理,并需在职位职责分析基础上加强履职管理。

  新修订公务员法将职级明确规定为“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3]同时区分不同职级层次履行任免、升降管理程序,中央机关对于晋升一级巡视员和二级巡视员还要履行考察程序,这些管理是与领导职务管理具有同一性的,就在对职级公务员管理上面临着“既要与职务并行、实行不同于领导职务的管理”又要采取“和职务接近或同一的管理”的“矛盾”局面,这就需要进一步对职级公务员进行清晰界定,既要和领导职务公务员之间进行权责划分,又要明确职级公务员的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职级公务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标准,在解决职级公务员享受待遇的同时,恰当地履行职位职责,有效建立职级公务员在新时代的“新担当、新作为”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科学的职级职数核定、履职管理与考核办法,使职级真正成为与职务并行的公务员职业发展晋升通道,充分发挥职级的管理和激励功能。

  (三)完善考录考核配套制度,优化公务员选拔管理机制

  此次新公务员法修订,围绕强化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对公务员的考录、考核、培训、交流等重点管理环节进行了制度优化,在修订后的实施中将面临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创新需求。尤其是考录和考核事关“选拔”和“管理”两大核心机制,迫切需要配套制度创新,只有依靠健全完善的配套管理办法有效支撑才能确保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实施落地和管理运转,才能发挥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作用。

  不断提高公务员考录制度科学化水平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长期任务。此次新公务员法修订,强化了分类分级考录、完善考试测评方式等科学性条款,需要在后续的公务员考录管理实践中加强科学性探索,不断完善考录选拔机制和相关配套法规。为进一步提高考录制度科学性,亟待开展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深入推进分类分级考试测评和相关制度设计,进一步突破“一张卷子打天下”的局面。

  开展考试命题和测评能力素质来源基础研究,提高考试测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对现行的考录模式进行评估分析,在“选拔性考试”和“资格性考试”之间进行科学抉择,科学设置考录流程;创新完善面试测评方式,探索创新无领导小组面试、结构化小组面试等新测评形式的广泛应用;加强考官队伍建设,完善面试考官组成结构,给予面试考官合理的经验判断自主权,同时准许用人机关代表担任考官,适度扩大用人机关用人自主权;统筹加强全国性和各级考试机构建设,为提高考录科学性奠定组织基础和资源保障。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新时代有新作为新担当,需要不断完善强化考核评价机制。此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提出了加强对公务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以及“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要求,这与中央2019年4月最新颁布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保持一致,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提高考核科学化水平将成为公务员法修订实施后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亟待开展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进一步结合不同类别公务员、不同层级机关建立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针对推进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工作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细化专项考核办法;以简便管用为基本原则和目标,推动各级机关、各行业和部门深入开展考核指标分类分级设置,构建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工作实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后,迫切需要加强对职级公务员的履职考核,在科学的职位职责分析界定基础上,推动承担职级公务员管理职能的各级党委构建符合本机关、本部门实际的职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实现职级公务员享受“职级待遇”的同时,立足职位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四)分类建立津贴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在新时代鼓励新担当新作为同时,继续提出了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并重、“严管与厚爱结合”。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最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确定公务员的经济性薪酬待遇水平,并根据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建立及时的、定期的增长机制。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务员工资调查比较机制,为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要根据此次修订提出的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的条款,研究制定细化的、可操作的加班补助支付办法,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将修订的激励性条款落到实处。

  可以预见,在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实施落地后,相应地将面临职级与待遇挂钩问题,需要科学设置两类公务员的职级和职务序列,并平衡协调三类公务员之间的职级待遇。鉴于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为避免不同类别公务员之间的激励失衡、并合理体现各自类别公务员群体的履职管理特殊性,建议在保持三类公务员基本工资制度统一和平衡对应关系的同时,区别建立符合各自类别公务员职位特点的激励性津贴补贴制度。

  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区分领导职务和职级公务员责权利差异,重点加强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激励,避免出现在领导职务和职级公务员之间“级别倒挂”、“逆向选择”,即领导职务对应的工资级别低于对应的职级公务员的工资级别,易导致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卸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并避免承担责任和压力、享受清闲和待遇现象;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重点在于对其具备的纯技术性和不可替代性给予激励性报酬,充分体现其高端人力资本价值。

  除了允许其参与科研项目申报、人才工程评审以外,探索设立专业技术津贴,根据其人力资本含量和技术水平高低分级分等设立标准,并基于人才稀缺程度、职位需求强度等探索建立高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协议工资、延迟退休或返聘制度等;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重点体现其执法行政中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恶劣的工作环境以及额外的体力和健康付出,给予补偿性报酬,包括设立符合不同行业标准要求的行政执法岗位津贴或补贴、在限定行业和岗位准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制定职业病保障措施、探索建立执法类公务员自愿选择性提前退休制度等举措。

  司法方向论文范文:我国就业歧视司法救济机制的问题研究及对策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就业歧视的样式无万大千,导致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这样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完善就业歧视的相关司法救济机制义不容辞,使得平等就业权真正得到保障。

  关键词: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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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基本特征与制度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