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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维权之争

发布时间:2020-05-07 17:19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日益火爆,交易程序也变得更加简便。有时即便车主没到场,二手车买卖中介在见到车主身份证、行驶证、保单等相关证件后,也会协助办妥二手车过户手续。 将本人相关证件放置于副驾驶箱,已成为许多开车一族的习惯。一旦遇他人在车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日益火爆,交易程序也变得更加简便‍‌‍‍‌‍‌‍‍‍‌‍‍‌‍‍‍‌‍‍‌‍‍‍‌‍‍‍‍‌‍‌‍‌‍‌‍‍‌‍‍‍‍‍‍‍‍‍‌‍‍‌‍‍‌‍‌‍‌‍。有时即便车主没到场,二手车买卖中介在见到车主身份证、行驶证、保单等相关证件后,也会协助办妥二手车过户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维权

  将本人相关证件放置于副驾驶箱,已成为许多开车一族的习惯‍‌‍‍‌‍‌‍‍‍‌‍‍‌‍‍‍‌‍‍‌‍‍‍‌‍‍‍‍‌‍‌‍‌‍‌‍‍‌‍‍‍‍‍‍‍‍‍‌‍‍‌‍‍‌‍‌‍‌‍。一旦遇他人在车主未知情的情况下,持车主证件办理过户交易,过户是否有效?此时车主又该如何索赔?

  2019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主索赔纠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令二手车买卖中介企业天宁区兰陵华龙车辆服务部(以下简称“华龙服务部”)赔偿车主孔一农损失13万元、华龙服务部实际经营人潘胜华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常州市苏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上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对外公布二审结果,裁定准许上诉人潘胜华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遂生效。

  借车人涉债车被强卖,车主无故“躺枪”

  2014年7月16日,江苏常州人孔一农购买北京现代牌BH7240DAY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号牌号码为苏D×××××。2017年6月,孔一农将该车辆借给其朋友刘亚东使用。一个月后,刘亚东在外边欠了债,车子就被他人开到二手车市场交易。

  对该车辆进行交易的企业是交易公司,参与该车辆交易的二手车中介为华龙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即潘胜华。2015年9月24日,华龙服务部向交易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过户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已经全部核对无误,且真实有效并由本人签字捺印;车主出具的委托书系车主本人签字并捺印等。

  在交易过程中,华龙服务部实际经营人潘胜华直接在委托书及二手车买卖合同上签上“孔一农”的名字,并持上述文件到交易公司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交易公司审核后,将该车卖给江苏姜堰人陈某,同时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该车转移登记至江苏姜堰人陈某名下。

  孔一农当时对车辆交易并不知情,事后刘亚东的一个朋友告诉孔一农,说刘亚东的小舅子给他朋友打电话,说车子被小贷公司押走了。孔一农遂打电话给刘亚东核实,但打不通,于是就打电话到车管所询问情况。

  经委托评估,车辆出售给陈某价值为13万元。好心把自己的汽车借给他人使用,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卖掉,孔一农无法接受这一“躺枪”事实,遂以自己对整个交易过程不知情、未到场、更无任何委托授权为由,找买卖中介华龙服务部及交易中心交涉。

  交涉无果后,孔一农于2018年6月20日以潘胜华、华龙服务部及交易中心为被告,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自己财产损失13万元。

  车辆交易有瑕疵,中介及交易企业有无过错

  在这起纠纷中,车主显然对交易不知情,且并未委托他人办理案涉车辆交易,交易过程存在瑕疵。那么,中介及交易企业对该瑕疵是否存在过错呢?由于这涉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在法庭上坚持称自己没有转卖车辆的意向,案涉车辆系在自己不知情,且未委托他人进行买卖的情况下被交易。由于委托书及买卖合同上的签名系由潘胜华伪造,而交易公司未经核实即开具发票致使案涉车辆被转移登记,故原告认为相关责任人应对该交易行为负责。而华龙服务部作为潘胜华工作的单位,应当对潘胜华违规操作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潘胜华、华龙服务部、交易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涉案车辆是由原告的朋友刘亚东借用,后因刘亚东欠债而被案外第三人强行带至交易市场交易,可见本案真正的侵权主体是刘亚东或强行带走刘亚东车辆的案外第三人。

  虽然潘胜华承认委托书、车辆买卖合同上原告的签名系由自己代签,但其认为这是行为瑕疵,也是习惯性做法,自己主观上没有刻意伪造原告签名的故意。当时案外第三人到市场上办理过户时,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保险单交强险原件,以及买家陈某的身份证原件。潘胜华表示,自己没有任何理由怀疑案外第三人没有该车辆的处置权。就算要承担责任,自己对这种行为瑕疵只能承担一种行政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将该行为瑕疵责任无限扩大,更不能为此承担本案车辆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还辩称,本案交易不是直接交易,原告不一定要到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交易。一般而言,借车应将行驶证交给对方,但原告却将本人身份证原件、车辆登记证书都交给了借车人,这会让人产生原告对交易行为知情的合理怀疑,潘胜华据此也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完全的处置权。

  法院支持赔偿请求,明确车主将证件放车上无过错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将车辆从刘亚东处抢走并实施卖车行为人的(以下简称“卖车人”)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出售车辆,构成对原告车辆所有权的侵犯。潘胜华在接受他人委托卖车时,明知卖车人非登记车辆所有权人,未询问卖车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手续或合法取得车辆,也未询问卖车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原告在卖车授权委托书及车辆买卖合同上签名,将车辆卖给案外第三人陈某,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潘胜华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卖车人实施侵害原告所有权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放任损害发生的故意,故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潘胜华与华龙服务部依法应当与卖车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而此次交易中,交易公司将自己应尽的审核义务放任由华龙服务部代为行使,故交易公司应当对华龙服务部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购车后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放置在副驾驶箱内乃常见做法,是为了满足车辆事故、道路交通检查等需要,对此原告并无过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的责任。

  2019年4月20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龙服务部赔偿孔一农损失13万元。潘胜华、交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即为车主将相关证件放置于车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判决给我们一个启示,即现实生活中,车主将本人相关证件放置于副驾驶箱是一种常见做法,不因车主身份和经历特殊就加重其注意义务。二手车买卖中介在车主未到场时,仅凭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保单就协助案外第三人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虽是市场上习惯性的做法,但在车主事后未予追认的情况下,案外第三人的买卖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车主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由于车主没有过错,也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买卖行为虽然对车主无效,但车主却无权向二手车的买主索还车辆。其法律原理在于,二手车交易后,二手车买卖合同对买车人构成善意取得,买车人可以据此取得车辆所有权,车主不能直接向买车人索回,但可以向在交易过程中有过错的人主张索赔。

  此案还提示相关二手车中介要切实规范自己的行为,中介代车主在车辆买卖授权委托书及车辆买卖合同上签名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类似本案这样的二手车交易公司将审核义务放任中介完成,这种做法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在发生此类纠纷时,会因未尽审核义务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方向论文范文:网络电子交易现状及其带来的安全启发

  网上电子支付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相互之间货币交易的主要方式之一,我们在享受这种新的支付方式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电子支付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在这个新事物摸索的过程当中,因为缺乏相对应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律约束,往往会让人们的财产安全出现问题。为此下面文章通过对我国目前电子支付体系现状的分析,探讨一些能够有效保障支付安全的措施,希望为人们日常电子支付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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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维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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